蓝天攻坚行动2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违法企业口服心服

11.11.2020  08:33

企业污染生态环境还不服处罚,将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告上法庭。令企业意想不到的是,主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还有市生态环境局的局长,先后出庭参加应诉。市生态环境局还组织基层分局主要负责人、分管执法的副局长、生态环境系统业务骨干全程参加旁听。

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扎实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认真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引导企业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既要稳定经济发展也要保护生态环境,让违法企业口服心服;同时,针对庭审中举证质证出现的问题,积极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标准、提升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着力打造生态环境保护铁军。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引导企业树立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五金加工厂状告市生态环境局

11月5日上午,随着法槌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敲响,长安某五金首饰加工厂(以下简称“五金加工厂”)诉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东莞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正式开庭。

据了解,原告因环境违法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罚。原告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维持处罚决定;原告将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生态环境局局长蒋亚军出庭应诉。

该案中,原告五金加工厂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研磨、超声波清洗废水,在经收集池收集后,发生溢流至地面,最终流入市政管网,规避环境监管,被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处罚。但原告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依法依规维持处罚决定,原告将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中,法庭组成人员认真听取了原、被告的陈述和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和主张适时归纳争议焦点,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认真举证、质证,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辩论,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各自观点、举证与质证意见。特别是围绕是否存在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及处罚额度,双方都展示了大量证据,进行激烈的辩诉。

在庭审最后陈述阶段,蒋亚军表示,从现场检查、询问笔录、拍摄的视频及照片,可以看出原告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市生态环境局的行政处罚是合法依规的;希望原告通过此次行政处罚和行政诉讼,能够认识到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及社会责任,严格落实污染防治措施,杜绝环境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市生态环境局在高效服务企业的同时,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希望原告以及其他企业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生态环境保护理念,为维护东莞绿水青山作出应有的贡献。

五金加工厂有关负责人表示,市生态环境局“一把手”出庭应诉,在法庭上平等对话,这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这也彰显了政府和主管部门重视企业的诉求。不管结果如何,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

▲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呈常态化

事实上,这不是生态环境领域第一起“民告官”案件。

2014年修正的《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2020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其中,对于涉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近年来,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在东莞已成为常态化现象。2014年至2020年上半年,东莞有645宗案件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今年9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东莞某纺织印花公司不服市生态环境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经复议维持后,将东莞市人民政府和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天,东莞主管生态环境的副市长万卓培代表市政府出庭应诉。

庭审中,原告认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公司内已经配套安装并正常运行着废水处理设备,没有主观故意的超标排放意图;在市生态环境局检测的8项指标中,只有一项指标超标1.4倍,其他7项指标均达标;此外,原告在接到整改要求后也积极履行整改义务。综合上述原因,原告认为罚款20万元的处罚过重,在政府积极帮助企业复工复产的当下,被告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困难,更加人性化地量定处罚金额。

被告市生态环境局则指出,根据法律规定,认定超标排放不以企业具有主观意图为前提;废水对于环境的污染是瞬时发生且不可逆的,即便原告在受到整改要求后立即改善了废水排放工艺,但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经过测算,原告日废水排放量达到370立方米,虽然超标倍数为1.4倍,但由于排放量大对于环境的污染也不可小觑,当前污染防治攻坚战形势严峻,稳定经济发展也要保护生态环境,企业应当依法落实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

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同样认为原告在废水排放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事实无误,市生态环保局做出处罚的法律适用正确、执行程序合法,市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支持市生态环境局做出的处罚。

被告市生态环境局则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废水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并不以企业是否具有主观意图为处罚依据,只要违法行为发生就可以视情况予以处罚;此外,废水对于环境的污染是瞬时发生且不可逆的,即便原告在受到整改要求后立即改善了废水排放工艺,但这是企业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依据;同时经过测算,原告的日废水排放量达到了370立方米,虽然超标倍数为1.4倍,但由于排放量大对于环境的污染也不可小觑,当前环境污染攻坚战形势严峻,企业应当落实保护环境的主体责任。

当前,东莞有18万家制造企业、133万个市场主体,一边是稳定经济发展,一边是保护生态环境,市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职能部门倍感压力。万卓培认为,行政处罚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为了让企业能够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责任,既要稳经济也要保环境。同时,通过出庭应诉的方式,引导市民群众提升生态环境理念,大家一起建设美丽家园,才能“共建、共治、共享”生态红利。

全媒体记者 周桂清/文

市生态环境局供图

全媒体编辑 符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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