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当解“不究怎么办”

19.08.2015  11:44
原标题:生态环境损害问责当解“不究怎么办

  17日,《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外发布。办法确定了“党政同责”的环境损害事件问责原则,并明确提出“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

  史上最严的“环保法”问世之后,作为配套措施的“终身问责制”也呼之而出,一些地方甚至已做到了先行一步,比如2014年广东佛山出台环境保护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明确:决策失误致环境损害,政府官员要“埋单”,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相关领导或将免职处理。此次对外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可以看作环境损害责任追究的顶层设计。

  环境保护是基本国策,因而如何强调也不为过。大量的事实证明,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还是责权利倒置,监管者往往成了放纵者,尤其是“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成了环境污染和生态危害的最大推手。因而,只有让责权利真正对等起来,并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管,侵权受处罚”的原则,那么环境保护才会有正确的导向和坚实的基础。在既有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制度框架上,再出台单项化的环保问责制度,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极为特殊的意义。

  不过,当前最大的问题,恐怕不在于“追不追责”和“如何追责”的问题,而在于如果不追责又如何处理?也就是说,如何来监管“追责者”。现实中,保护式问责并不鲜见,很多官员明降实升,或者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问责成了公关和化解危机的手段,大量官员在问责之后没有满期,就在另一个地方悄然复出。

  早在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确切说,环保问责不过是对这一规定的重申和强化,并无多少特别之处。同时,面对“2008年以来,引起舆论关注的52起官员免职案例,占比达34.12%复出”的现实,当前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拿什么来让问责制度在执行中不走形变样?

  其实,除了行政问责之外,即便在刑事处罚领域同样存在“责而不力”的现象。曾有人大代表透露,近年来70%左右职务犯罪案件被免予起诉或适用缓刑,一些本应起诉或者刑罚的人,最终没有被追究刑罚。也正是在这种行业生态下,才有了敦化市教育局副局长祝延滨受贿17万元后,在法庭上称自认为“大不了免职而已”。从这一点来说,权力约束与监督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责任连带也要环环相扣。当务之急,除了要问责环境失职和违法犯罪者,让有权问责的权力者也受到监督,离不开法治层面的破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