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组部: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责

18.09.2015  17:13
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要严格追责,决不允许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出现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的现象。”中共中央组织部秘书长高选民,今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说。

原标题: 中组部: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要终身追责

  北京9月17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王景烁)“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要严格追责,决不允许在生态环境问题上出现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的现象。”中共中央组织部秘书长高选民,今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新闻发布会上说。

  9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随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推出了“1+6”改革方案。

  “1”就是《总体方案》,“6”包括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其中,《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追究办法》)一文明确了追责对象、追责情形及追责形式,并将“终身追责”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高选民介绍《追究办法》时提到,该办法的核心是“”字,并在此方面实现了“党政同责”、“终身追责”及“双重追责”三点突破。

  “《追究办法》划定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聚焦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权力。”他称,党政同责是指首次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追责对象。

  第二,则是明确要终身追责。除了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要严格追责以外,《追究办法》还进一步要求: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最后是双重追责,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的责任,又强化监管者、追责者的责任。高选民评价,以上三点结合可以形成一个完整的追责链条和制度的闭环系统,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行为必须做到“零容忍”。(来源:中青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