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购置的商品用于市场推广,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14.03.2017  20:0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将购置的商品用于市场推广,应视同销售,并按该商品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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