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女子花3600元买化妆品祛斑 用后更严重

15.03.2017  18:37

孙小姐从卫某处购得的化妆品。

  相信,许多人都有过在微信上买东西的经历。从事导游工作的孙小姐,她通过微信购买了化妆品祛斑,使用过后,反而脸部斑点更严重。卖家是博罗的卫某,孙小姐提出退款索赔要求,目前,博罗消委会已受理此事。对此,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通过微信微商购买东西时,要核实商家的资质,最好找正规商家,并保留相关证据。

  现年33岁的孙小姐从事导游工作,因其脸上原本有一点斑,爱美的她,通过微信购买一款化妆品,用后脸部斑点变得更加严重。孙小姐讲起遭遇:2016年12月中旬,她通过同事的朋友介绍,在微信上添加了卖家卫某。经过聊天了解到,卫某在惠州博罗开美容院,是美容院的老板。卫某介绍有能去痘印、祛斑效果很好的美容产品,并卖给孙小姐2套,共收费3600元,通过微信直接支付的。

  根据孙小姐展示卫某寄给她的化妆品:除了补水面膜有标记,其它都是塑胶小瓶装的液体、小塑料袋装的褐色粉末,没有什么标记、文字、图案。

  孙小姐说,收到化妆品后,她按照卫某的指导开始使用,开始用就把脸烧坏了。孙小姐问卫某,她说是正常的,让孙小姐继续用,结果,最后都化脓了。“先后加起来使用了15天,就成为现在这个样子”。孙小姐称她在北京进行过治疗,医生说其脸上的角质层被破坏。

  昨日,东时记者联系上卖化妆品给孙小姐的卫某,她说,是孙小姐没有按照其方法使用,才导致脸部斑点更严重。“产品是否有通过有关部门检测过?”面对东时记者的问题,卫某并没有回答,她表示,孙小姐用其产品,过段时间可以修复的。孙小姐日前来到惠州,向博罗消委会投诉,要求卫某退款和赔偿。昨日,东时记者从博罗消委会有关负责人处获悉,孙小姐投诉的情况,已转到辖区的博罗城西市场监督所具体处置,目前此事正调查中。

   市消委会

   微信购物要核实商家资质

  东时记者从惠州市消委会获悉,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网络诚信 消费无忧”。针对微信朋友圈上买卖东西的情况,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说,如果卖家是个人,没有工商营业执照,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经营者,属于私人交易,一旦发生纠纷,维权起来通常比较麻烦。就私人交易产生的纠纷问题,辖区消委会可以组织双方进行协调处理,但如果一方否认有交易,又没有充足证明,往往就很难协调。

  对此,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提醒,市民通过微信微商购买东西时,别轻信广告,联系真正商家,核实商家的资质,购物最好找正规商家,并保留相关证据。

   律师说法

   朋友圈卖家乡特产需有经营许可

  就孙小姐的遭遇,如何维权?广东九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邹朝贵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的相关规定,孙小姐可以通过自行找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消费者协会、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如工商、卫生等)申诉或者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仲裁或者起诉至法院)。如果该化妆品经有关机构检验证明是有毒有害的,经营者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孙小姐可以到公安机关报案。

  在微信朋友圈上卖东西,其朋友圈上卖东西行为如何界定?邹朝贵认为,如果在朋友圈卖东西具有连续性、反复性,那就应该界定为经营活动。在微信朋友圈售卖商品,其售卖行为也依法受到法律保护,除要承担行政责任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和刑事责任。如果在朋友圈卖家乡特产或者自制食品等,根据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网上销售食品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备案凭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如不能提供经营者具体信息须担责。最后,邹朝贵提醒广大消费者切记,贵重物品谨慎交易。

  本组文图 《东江时报》记者江勇龙

编辑: 谢志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