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门牌须知
一、本市辖区内的合法建筑物均可申请门牌。
申请门牌时,该建筑物必须是地面以上首层或商住房屋可见层完工且门口、楼梯位置确定,并核定建筑物所在地的标准道路、街巷名称。
二、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承建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填写《申领(变更)门牌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交房屋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户籍派出所审核(属证件的,可经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户籍派出所验核后,提供复印件)。
三、申办门牌所需的证明材料
(一)属城镇建筑物所需的证明材料
⒈已办产权的凭房屋产权证办理。属危房修缮完工的,还需规划部门核发的《广州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⒉未办产权的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包括报建图、房屋首层平面图、房屋四至图)办理,若其他楼层结构与首层不一致的,还应附各层平面图)办理。
(二)属农村建筑物的持以下材料之一办理
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平面附图;
⒉《宅基地证》、房屋四至图;
3规划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办理。
(三)产权分割建筑物。已编列门牌的建筑物,因产权分割确实需要增加门牌的,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产权分割的相关材料、产权人的分割协议书及相关图纸材料办理。
(四)变更门牌。产权人持建筑物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明(即房地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共有权证、宅基地证等)或规划部门变更规划的证明材料等办理。属多户住宅或共有产权的房屋、院落等建筑物,还应征得所有产权人同意。
(五)补领门牌的,申请人可持建筑物所有权证明或原门牌批复证明申请补领门牌。如确实无法提供,可以向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申请查核。
四、凡经公安机关批准的门牌,由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户籍派出所通知申领单位或个人办理门牌领取门牌确认通知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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