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慧莲申请国家赔偿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23.09.2014  12:2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驳回申诉通知书

(2014)粤高法委赔申字第3号

郭慧莲:

你不服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3)清中法赔字第3号赔偿决定书,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的规定,本案你因与清远市农村合作基金会借款合同纠纷,你不履行英德市人民法院 ( 2003)英法民二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英德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涉案房产,于2005年1月10日公开拍卖成交涉案房产,并于同年10月28日裁定过户,你曾提出执行异议,并于2005年向法院提交要求取消拍卖涉案房产的申请报告,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你当时已经知道英德市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但直到2013年4月你才提起国家赔偿申请,已超过两年的法定时效,驳回你的国家赔偿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赔偿委员会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O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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