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政策解释的通知

17.02.2016  21:37

粤民发〔2016〕12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各县(市、区)民政局:

  针对近期我省个别地区低保工作出现的情况和反映的问题,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及认定暂行办法》(粤民发〔2014〕202号)第五十三条之授权,现将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计算低保申请家庭来自义务人收入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一、制定此款规定的目的

  制定此款的目的是为了敦促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履行其法定义务,尤其是有赡养能力的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且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二、义务人的收入计算说明

  此款规定计入申请低保家庭的收入,按对该申请家庭成员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户口分离的义务人个数计算:

  申请家庭有1位义务人的,该家庭计入所在地1个月低保标准收入;申请家庭有2位义务人的,该家庭计入所在地2个月低保标准收入;以此类推。

  义务人家庭有二级以上残疾人(含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重病患者,或三分之二以上家庭成员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的;义务人家庭为低收入家庭的,在原基础上酌情减免计入。

  义务人与申请家庭共用同一户口的,不适用此规定。

  三、关于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说明

  义务人为高中阶段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等在校生的;义务人未就业,能提供劳动行政部门发放的《失业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的证实其本人未就业的证明的;义务人为二级以上残疾人,或年老、因病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义务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或扶贫对象的,均可视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四、关于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的说明

  生活困难的二级以上成年残疾人无配偶、无子女,且父母均超过法定劳动年龄的,依照特困人员供养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要纳入城乡特困人员供养。

  各地执行中遇到相关问题,请迳向省民政厅反映。

广东省民政厅

2016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