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流程、租金标准...东莞公租房全攻略来了!

12.05.2021  16:54

东莞公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具体如何申请?租金价格又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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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申请条件(包括4类人员)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年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2、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4倍以下(含4倍);

3、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20倍以下(含20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东府〔2018〕17号)的规定执行;

4、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2、新参加工作未满5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注: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同时需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逐月缴费累计满5年;

2、在本市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4、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入户人员

1、自2019年6月1日起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本市,且户籍迁入本市未满3年;

2、在本市工作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3、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正在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领取租赁补贴,未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

特别说明: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家庭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1、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2、已婚子女与父母(公婆、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3、年满60周岁的申请人需与子女共同申请,孤寡老人可单独申请;4、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5、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

02

申请所需材料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丧偶或离异的提供相关证明);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证明;3、家庭资产情况证明材料;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住房证明等;5、申请人未满18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居住和生活,应提供与申请人共同居住和生活的相关证明;6、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户籍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证明。

本市新就业职工

1、申请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

2、毕业证明;3、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4、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5、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外来务工人员

1、申请人的身份证、居住证;

2、用人单位工作证明及劳动合同;3、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证明;4、房管部门出具的房产证明。

新入户人员

1、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

2、劳动合同,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可提交所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在本市纳税证明代替劳动合同;3、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对账单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4、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已婚人员需提供);5、配偶原籍为东莞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住房保障家庭自有房产(土地)申报表》。

03

申请流程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

1、申请人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如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2、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网络、电视、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在审核、公示期间,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园区、镇(街)民政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且调查结果与填报情况相符的申请家庭,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申请材料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10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中国·东莞网、东莞建设网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东莞建设网上公告。

本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

1、申请人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如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到工作所在园区、镇(街)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

2、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

3、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申请人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通过网络、电视、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在审核、公示期间,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工作、住房、购买社保、缴存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且调查结果与填报情况相符的申请人,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其情况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复核。

4、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应当在收到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申请人情况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申请人情况在中国·东莞网、东莞建设网等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取得保障资格并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东莞建设网上公告。

特别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采取公开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排序,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由申请人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具体如下:

1、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可通过年审续租。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主动向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如实申报人口、户籍、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园区、镇(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后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2、新入户人员的合同期为3年,到期后不再续租。

04

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按照以下规则制定:

1、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2、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本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本市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收取;

3、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60%确定;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员,租金按照不超过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同区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宅平均租金的80%确定。

  注:具体租金标准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最新公布为准。

温馨提示

市住建局会不定期在官网公布东莞市公租房的房源信息

大家可进入市住建局官网→政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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