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电信业已入拐点 合并无助增强竞争力
法制晚报——近期,关于电信巨头中国联通和中国电信将合并的传言再次被热炒。
据报道,早在2007年9月初,“联通电信”重组的消息就曾传得沸沸扬扬,而近半年来,两者“在一起”的消息已经传了三波。
尽管工信部曾为此辟过谣,中国电信董事长王晓初在19日下午的中期业绩记者会上也明确表示并没有收到与中国联通合并的要求,但人们仍然在猜测着两大巨头合并的各种可能性,两家的股票也大涨。
对于合并,人们有很多疑问,比如,这次的合并传言是真是假?打破了目前三足鼎立的格局,会不会又形成新的垄断?在笔者看来,现在电信业已经走到拐点,想实现利益的增长,从技术、服务入手可能会比合并更“划算”。
三强相争 “弱者”联手 可以加大竞争力?
抛开这波传言的真实性不谈,另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为什么每次被传“在一起”的都是联通和电信,从不涉及另一电信巨头中国移动?答案可以从三者的业务规模上看,现在名义上是三强并列争雄,但由于固定电话业务日渐衰微,在移动通讯业务中执牛耳的中国移动实力明显超出其他两家。
上周,中国电信和中国移动分别发布了业绩报告,电信上半年净利润为109.8亿元,同比下降4%;移动上半年净利润为572.65亿元,同比下降0.8%,利润不仅多了数倍,增长率也好了数倍。而联通的移动用户半年来甚至净减少了1000万。
所以,一般认为联通和电信合并的一个好处是增强与移动对抗的实力,加大竞争力度。但也会有人担心,三强战变成了两强战,是否反而可能导致巨头之间通谋合作,反而降低竞争强度呢?
若不利于市场竞争 依《反垄断法》将被禁止
2008年起实施的《反垄断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
“经营者集中”这个概念比合并来得大,不仅包括甲公司乙公司合为一个法人的形式合并,也包括实质合并,即一家公司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或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公司的控制权,或者具备对其他公司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条件。
例如,假设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的股权没有发生变化,但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在经营上采取一致行动,那么实际效果与二者直接合并区别不大。
达到了一定规模的合并和经营者集中,就必须依法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说明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提交相关计划、参与方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等文件。
在我国,现在这个审查者是商务部,其决定时依法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如果认为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商务部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但即便不予禁止,商务部也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所以,《反垄断法》的基本精神很清楚,如果合并、集中不利于竞争,那就会被禁止。国企并不具有高人一等的法律地位,也并不天然地不会损害市场竞争。
电信业整体到达拐点 卖方市场已不存在
假如联通、电信合并,对市场竞争会有何影响,必定需要电信行业专家做出充分评估。同时,还有一些因素值得关注。
一是国际竞争问题,就算合并导致国内竞争降低,但若被认定能增强国际竞争力,相关企业被安排合并的可能性就会很大。
二是信号塔等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本来是联通、电信的劣势,要大量投入搞建设也是知易行难,但国家现在通过兴建铁塔公司,专事基础建设,一家铁塔三家用,这对较弱的联通、电信更为有利,降低了二者联合抗衡移动的紧迫性。
三是电信业的问题中,竞争不足占了多大比重。企业分分合合本来是市场选择,法律所关心的只是不能通过合并来固化市场格局,损害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平心而论,现在三大电信商和石油业“三巨头”的行业竞争度和主宰力区别甚大。电信资费贵的问题没有以前那么突出,而且国务院还在推动新一轮资费降低。免费无线网(WIFI)、通讯软件的流行,令消费者对电信商的依赖程度降低。寡头垄断的卖方市场已经不太可能重现。
最后,联通、电信分支网点遍布全国,要合并首先得付出巨大的整合成本,而收益则很难精确估算。
换言之,现在电信业整体上已经到了一个拐点,从提高服务水平等角度来挖潜、改变增长方式、实行混合所有制转变经营机制等,或许更为关键。
缪因知(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