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电信诈骗犯罪 东莞银行力筑安全防线

05.10.2016  11:09

CFP 图

电信诈骗不仅危害群众财产安全,而且造成社会信任危机,已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9月30日,中国人民 银行 发布了《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被公众评价为打击电信诈骗犯罪史上的有效举措。

通知》从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作出明确部署,旨在有效筑牢 金融 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Ⅰ类账户。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直接购买个人开户的账户;二是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而该新规的出台,不仅能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而且通过个人账户分类管理的方式,强化了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有利于建立完善的个人账户保护机制,支付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得到了有效兼顾。

二、将个人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

通知》关于“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的规定最为引人注目。

该规定是特定阶段、特殊情况下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有助于将资金阻截在被诈骗分子转移之前,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值得一提的是,该规定主要限制个人客户ATM转账渠道,监管部门并没有对柜面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银行等渠道作出限制。因此,随着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的广泛应用,广大客户的转账业务并不会因此而受到太大影响,可以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让资金瞬间到账。

三、加强对买卖银行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

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对经区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这一新规的出台,限制了犯罪分子参与社会 经济 活动的便利性,影响其征信记录,大大提高了不法分子违法成本,有利于遏制违规代开卡、乱开卡、批量开卡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第一环节,切断不法分子获取犯罪工具的途径,从源头上堵塞电信网络犯罪漏洞。

毋庸置疑,打击电信诈骗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防护。作为银行金融机构,打击治理电信诈骗,东莞银行始终紧跟监管部门步伐,立足于防,从强化账户实名制管理、加强风险交易监测、建立快速应对机制等方面,全力构筑严密的防范网络,与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携手打赢防治诈骗的攻坚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