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诈骗,运营商责任难以豁免

14.07.2015  13:04

■马涤明

据《新快报》报道,年前,因电信诈骗损失48万元的杨叔,告了某电信运营商,认为后者没有提供准确来电信息,导致自己上当受骗。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判该电信运营商赔偿杨叔1万元。

据电信诈骗防控专家陈伟才掌握的材料,这是全国第一案。尽管原告人杨叔对判决结果并不满意,认为赔偿额度太低而将上诉,但可以说,在电信诈骗的运营商责任概念上,全国第一案的结局,或许能出现一定的“拐点”效应——电信诈骗及其他侵权问题上,运营商无责的历史,或将出现转折。

1万元的赔偿额,与受害人的损失不成比例,也很难对运营商产生应有的压力。然而,给运营商和整个行业培养一种法律概念——电信诈骗问题上,运营商不是局外人,这已经很重要。电信诈骗防控专家陈伟才早已在全国两会上提出运营商应拦截境外改号电话的建议;而这一“第一案”之后,陈伟才表示,此判例如果成功,能够促使有关部门对电信运营商提出从源头拦截境外改号电话的要求。

一方面,运营商有拦截能力,另一方面,运营商与手机用户的服务协议中存在显示来电号码的条款,这种情况下,用户手机上显示的来电号码不真实,也就等于运营商未按约定提供“显示来电号码”的义务,那么它为用户蒙受诈骗承担相应责任,于理于法皆有据。运营商从来都不承认自己有责任,对自己有能力实施的义务,也不主动作为,广大用户请求、抗议之后仍不作为,以各种理由搪塞,主要原因是其地位的强势。而今,运营商一审败诉,至少是在改变运营商的强势上,消费者看见了一线曙光。  

运营商也提出上诉,对于拦截境外改号电话的义务并不认同,辩称:涉案通话主叫方是由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其无权制止在源头接入一方被篡改的号码的传输,且根据现有电信规范,其无义务核实主叫号码是否为虚假号码。

这种说法存在很多问题,所谓“无权”“没有义务”之说,等于变相承认自己有能力拦截。既有能力拦截,与手机用户又存在“显示来电号码”的服务条款,但却不予拦截,放任用户手机显示出虚假号码,显然属于违约、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的行为。据电信诈骗防控专家透露,电信诈骗犯罪团伙所骗取的全部资金中,有10%用于网络改号线路费用支付给电信运营商。这也就意味着,如果电信诈骗涉案金额达100亿元的话,电信运营商可从中获取10亿元利润——这恐怕才是真实原因所在。如果说垄断很可怕,缺少法治的垄断则更可怕。状告电信运营商第一案,赔偿额度虽少,却不可低估其法治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