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刺客”频现身?充电收费规范来了
随着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快增长,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与日剧增。为规范广州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的价格秩序,广州市发改委就规范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费有关问题发布通知。
近日,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收费持续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焦点。根据通知,针对近期收到市民投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现象,由于业主依法对住宅小区专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不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其交纳的场地租金收益也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资金。鼓励业主组织通过加强与充电设施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人充分协商,确定合理费用水平。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者应该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政府定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经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省规定的广州市居民生活合表电价计收电费。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7] 498号),广州居民生活合表电价为61.72分/千瓦时 (含税,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其他充电设施执行相应等级的工商业电价,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涉及非电网直接供电的,按照《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2] 938 号) 有关规范非电网直供电环节价格和收费行为的规定执行。
通知明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具备分表计量条件,实行分表计量;不具备装表条件的,按定比定量的方式计量。供电企业应提供设施用电量和电费查询便利。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权利,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依法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本通知自2023年8月12日起执行。
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费用焦点问答
1、本《通知》出台背景是什么?
近年来,我市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快增长,市民对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与日剧增。自行车充电设施单位提供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满足了市民电动自行车充电需求。与其同时,自行车充电设施的收费持续上涨成为社会关注焦点。近期,我委收到不少市民投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甚至有市民为节约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成本,使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充电设施,造成严重安全隐患。
为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的价格秩序,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现就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费有关问题印发本《通知》。
2、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费用包括什么? 应该如何计价?
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充电收费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
两者应该分别计价、分别收取,不得打包混合收取。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3、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有什么电费政策? 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电费执行什么标准?
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电费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电价政策。其中,居民住宅设置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执行政府定价的居民生活用电价格,经供电企业核实认定后,按照省规定的广州市居民生活合表电价计收电费。其他充电设施执行相应等级的工商业电价,按其通过市场交易形成的用电价格或委托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形成的用电价格执行。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 [2017] 498号),广州居民生活合表电价为61.72分/千瓦时 (含税,不含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4、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的政策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电动自行车经营性充电设施收取的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单位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5、针对近期收到市民投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过高现象,有什么降费的办法?
一方面,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重大问题的决定》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最少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的有关精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维护充电设施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依法享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权利。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依法对住宅小区专有部位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的,不仅须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人的同意,其交纳的场地租金收益也属于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有资金。鉴此,鼓励业主组织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通过加强与物业服务人、充电设施经营单位协商,确定各项费用合理水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申卉、徐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