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改装、食品违法添加……广州公布2023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16.06.2023  12:26

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凉茶非法添加……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领域,持续深入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6月15日,市市场监管局面向社会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某有机肥料有限公司生产质量不合格化肥

2023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有机肥料有限公司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质量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15095.28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氯(Cl)项目不合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27600元,违法所得1295.28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某钢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无资质、使用未登记叉车

2023年3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钢铁有限公司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使用未经登记、未经检验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8日,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住所地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正在使用涉案叉车进行作业,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涉案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首检检验合格报告,同时该台叉车作业人员无叉车操作证。

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未经检验的叉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的叉车操作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责令改正、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某月子中心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

2023年3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对某母婴(广州)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从事餐饮服务经营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系从事月子中心护理服务经营活动,并提供供餐服务的企业。2023年2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分类存放食品原料,未在散装食品的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使用期限等内容,故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2023年3月1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行为。

当事人未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且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

2022年4月,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凉茶店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10002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强力感冒茶”被检出对乙酰氨基酚,该物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中列明的药品,禁止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

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凉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某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包装饮用水

2023年4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共50015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2日,某桶装水专卖店经营的“九龍泉”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3-02-19,规格:16.8升/桶,标称生产者名称:某饮水科技有限公司)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经查明,当事人2023年2月19日生产了100桶,2月21日向某桶装水专卖店销售了50桶。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

2023年2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违法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罚款371645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通过样板店吸引客户投资,向客户提供“牛杂店”管理服务,先后授权客户使用“牛老帅阿婆牛杂”“陈记阿婆牛杂”“源阿婆牛杂”等三个品牌,且该三个品牌有以下特征:1.底色为深蓝色;2.“阿婆牛杂”为主体大字并突出使用;3.“牛老帅”“陈记”“”字体较小且与主体大字“阿婆牛杂”分开。

经核,使用在第43类商品上的“(阿)吖婆牛杂”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经“(阿)吖婆牛杂”商标权利人确认,从未授权当事人使用“(阿)吖婆牛杂”商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自行车锂电池

2023年1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检验不合格电动车锂离子电池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池2个,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车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GB4812S1)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1.I2(A)放电;2.过充电)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

销售的“锂离子电池”(规格型号:48V15A)经抽样检验,实物质量(过充电)项目不符合执行标准GB/T 36972-2018标准,属于严重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质量不合格电动车锂离子电池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销售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

2023年1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某电动车有限公司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发现一台待售的电动车自行车的鞍座长度为50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要求,存在非法改装的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因顾客要求擅自对涉案待售的电动自行车的鞍座进行了更换,非法改装1辆,货值为0.19万元。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用于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9:某认证检测有限公司超范围从事管理体系认证

2023年2月,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认证检测有限公司从事管理体系认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21日取得认证机构批准书,获准从事服务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两类认证业务,服务认证的认证领域为无形资产和土地、建筑工程和建筑物服务、批发业和零售业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认证领域为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2022年1月1日至9月14日期间,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为广州某家具有限公司等17个公司提供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服务、出具认证证书,收取认证费用135000元。

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某出版社从事违法广告案

2023年4月,越秀区市场监管局对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从事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为宣传其出版发行的图书《某某寓言》,在抖音店铺的产品销售页面标题处使用“教育部语文新课标推荐书目”的内容。2020年7月28日,教育部发布声明,声明从未以“教育部推荐”“新课标指定”“统编教材必读书目、推荐书目”“统编教材延伸阅读”以及类似名义出版、推荐有关图书。当事人在抖音店铺销售页面的广告宣传中使用“教育部语文新课标推荐书目”内容,属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名义的行为。当事人作为上述图书的出版方及抖音店铺的经营者,相关内容系其自行设计制作并发布的,应认定当事人为涉案广告的广告主。

当事人在广告中使用国家机关的名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越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何颖思 通讯员 穗市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