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时速超20公里属机动车 法院判多赔7万

06.05.2015  01:58

  广东新闻网广州5月5日电 (索有为 马远斌 秦旺)在许多人眼里,电动自行车不过就是升级版的自行车,无疑属于非机动车。但果真如此吗?答案是:不一定!

  5月5日,广东高院向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的再审申请人寄出再审裁定。因涉事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法院最终认定该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并按机动车标准承担赔偿责任。电动自行车主最终须赔偿死者家属22.85万元。而如果按非机动车的标准,肇事者则只需赔偿15.23万元。

  2013年9月10日上午7时30分许,广州市萝岗区开创大道刘村路口,31岁的阿梅骑着电动自行车,与骑着摩托车的55岁的刘阿姨发生碰撞。经抢救无效,刘阿姨于事发当日死亡。

  受交警部门委托,某专业鉴定单位对阿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进行车辆属性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因该车在测试过程中最高速度为29.39公里/小时,不符合“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国家标准,最终被认定为机动车。

  2013年11月28日,萝岗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死者刘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制动系不合格、方向系不合格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违反交通信号灯通告,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阿梅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禁止摩托车行驶区域没有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进入路口,其过错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对于萝岗交警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阿梅和死者家属均不服并提起复核。广州市交警支队作出的复核结论,维持了萝岗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

  2014年1月10日,死者家属将阿梅告上法庭。法庭上,阿梅出具了购车收据、车辆合格证等证据,以证明自己驾驶的车辆不属于机动车,应该按照非机动车的标准进行赔偿。

  根据广东省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在承担交通事故次要责任的情况下,如果阿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则其在本案中的承责比例应为20%(赔偿金额约为15.23万元);而当该车被视为机动车时,则阿梅的承责比例可能达到30%甚至40%(赔偿金额分别为22.85万元和30.46万元)。

  萝岗法院经审理认为,阿梅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并据此于2014年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阿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共约22.85万元。

  随后,阿梅提起上诉。2014年9月1日,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阿梅仍不服,并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主要理由还是认为其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不是机动车,而是非机动车。

  经再审审查,广东高院作出再审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中国自行车行业协会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全国电动自行车年产销量3700万辆左右,市场发展已将近15年,截止2014年底,国内保有量已超过2亿。

  但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车辆“摩托化”、行驶“随意化”等特征的日益凸显。在许多城市,电动自行车与行人争道抢行、逆行穿插等不文明甚至是违法的交通行为,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据报道,2009年至2014年,广州共查扣“五类车”超过一百万台,而在被查扣的电动自行车中,超过八成是超标电动自行车。

  在这些超标车的背后,一方面是消费者私自改装导致,另一方面则是生产厂家为满足部分消费者“求快”的心理诉求,生产时已经将车速悄然提高。在2014年底广东省工商局的一项抽查中,竟然有48款电动自行车产品不合格,其原因则全都是最高车速超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