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充电引发大火 销售商和厂家赔车主18万元

02.03.2016  11:22

东莞时间网讯 陈某将电动车放在自家商铺里充电,在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货物、电脑、传真机等被烧毁。陈某索赔未果,状告电动车卖家、电动车所配置电池及充电器厂家。近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三被告向陈某连带赔偿18.5万余元。

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引发火灾

陈某租赁东莞市东城的一家商铺,经营灯饰电器贸易。2013年5月,陈某在东莞市莞城周某的店里购买一辆电动车。2014年5月25日17时,陈某店里的员工在整理灯饰用品时,突然听到门口正在充电的电动车发出爆炸声,随后堆放在电动车临近地面的货物被引燃。

东莞市公安消防部门接警后到现场扑救,通过现场勘查认定,该火灾是由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起火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火灾导致平板电脑、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洗衣机烧损严重已融化,一楼天花吊顶、二楼墙壁和灯具货物等烧损严重。

陈某向电动车店铺索赔遭到拒绝,于是状告商铺老板、电动车电池生产商某新能源公司,以及充电器生产商绿某公司。

法院判三被告赔偿18万余元

法院查明,陈某购买的电动车使用已满一年,操作熟练程度可排除人为使用不当导致事故的可能,即事故的原因应属产品缺陷所致。而消防部门的火灾事故原因认定,也表明火灾为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气线路故障所致。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周某虽然不存在致使产品缺陷的过错,但其不能指明整辆电动车的生产者,亦无法提供法定质量认证机构出具的有关整辆电动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证据,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周某在销售电动车给陈某时所提供的收据内容较为简单,在事故发生后才补充填写了该电动车所使用的电池和充电器型号等信息,但周某提供的收款收据证明其向某新能源公司采购电池及充电器的事实。

综上,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周某、东莞市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陈某连带赔偿18.5万余元。

律师释法

保留购物凭证

与交易记录

以便维权

本案无论对消费者、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来说,都是一个具有借鉴与参考意义的案例。为避免此类纠纷,防范风险,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李道君律师建议:消费者应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有偿服务时要养成保留购物凭证与交易记录的习惯,一旦权益受损应及时固定证据及进行维权活动;产品的生产者应确保生产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必要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而销售者应建立完善的进货台账,保留进货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