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多数业务可实现当场受理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东莞时间网讯 昨日,市政府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的通知。《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为我国第一部商事登记地方性法规出台,是我省率先以立法引领改革的又一重大成果。
通知要求,各镇街、各部门要主动作为、合力推进,扎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条例》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长期以来,关于登记机关对商事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原则,法律无明确规定,影响了商事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登记效能。
此次《条例》明确,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其中, 《条例》对住所的使用证明进行了细化规定。
规定明确,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 经济 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上述规定,不是对申请人的限制,而是最大限度地放松了管制,促进登记便利化。
名称自主申报、简化名称核准流程
《条例》规定了深化商事主体名称改革内容,包括放宽商事主体名称限制,推行名称自主申报、简化名称核准流程,完善对不当名称纠正措施。
其中,《条例》明确, 推行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应当开放商事主体名称数据库,建立名称申请系统,公开名称规则。
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名称申请系统,自主选择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 借鉴香港商事登记除名制度,《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对不当名称的纠正机制。即“登记机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名称,应当责令商事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在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商事主体名称,暂以商事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商事主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绝大多数业务可以实现当场受理
现行商事登记程序,流程过于复杂,期限不明确,既给申请人造成不便,也不利于登记机关提高工作效率。
《条例》重新设计了登记程序,优化了登记流程,缩短了登记期限,推进了注册便利化。其中,《条例》明确,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可以发现,调整受理条件后,现场申请的,绝大多数业务可以实现当场受理,更为方便申请人。同时,将是否实施当场登记的决定权交给登记机关和登记人员;提高了工作效率。
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条例》在第三章第三节专节规定了“电子化登记”,首次在法律层面规定电子化商事登记。《条例》指出, 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网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的登记方式。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条例》特别规定了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即,在电子化登记中,申请人可以使用政务电子证书签名,也可以使用 银行 U盾等商务电子证书签名。
它扩大了电子签名的使用范围,可以大为降低商事主体的电子化登记成本。
登记机关和许可部门履行“双告知”
如何使“先照后证”改革后政府的事中事后监管得到切实的加强?《条例》明确规定,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涉及后置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商事主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通过将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告知同级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后置许可,并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