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审查制度拟入法 禁止含歪曲历史内容

31.10.2015  16:37
草案中就电影审查制度、电影放映期间不得播放广告等作出规定,禁止电影片中含有歪曲历史的内容。

  昨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继20 11年12月电影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后,该项法律草案终于进入人大初审环节。

  南都记者了解到,草案中就电影审查制度、电影放映期间不得播放广告等作出规定,禁止电影片中含有歪曲历史的内容,并明确规定,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最高可处违法所得20倍的罚款。

   禁止内容调整为8项

  南都记者了解到,现行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域完整,宣扬邪教迷信,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等10种内容禁止出现。而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对禁止内容作出调整,目前有8项条款。

  草案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合并同类项”,并在禁止的内容中新增“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传授犯罪方法”、“煽动抗拒或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几类。

   取消一般题材剧本审查

  根据2002年起实施的《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电影制片单位应将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对电影剧本进行审查。

  南都记者了解到,电影审查制度也写入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这也就意味着,法律草案审议通过后,电影审查制度将由国务院条例上升为法律。

  草案规定,摄制完成的电影需送国务院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审查,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准予公映的发放《电影公映许可证》,不准予公映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草案还对电影剧本备案审查制作出规定。与现行政策相比,草案简化了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取消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审查,改为将电影剧本梗概向国务院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备案,特殊题材的电影剧本则仍需审查。

  什么是特殊题材?据了解,包括涉及宗教、民族、外交等重大题材的电影。草案还规定,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包括专家库中的专家和根据电影题材特别聘请的专家。

   草案加重相关处罚力度

  对于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草案明确,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为音像制品。

  草案还加重相关处罚力度。按照现行《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摄制、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草案中则规定,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或提供参加电影展的将被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放映期间禁止插播广告

  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还禁止电影院在放映电影期间插播广告。草案规定,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目前电影市场存在的“偷票房”行为,草案也明确惩戒措施。草案中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的,由县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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