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使用运行安全要求(使用单位)

04.03.2015  22:15

  一、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对电梯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设置专人负责电梯的日常管理,记录电梯运行状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积极采取先进技术,降低故障率。

  (二)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加强日常维修保养。

  (三)半自动状态下运行的电梯,司机应持有效的特种行业操作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四)在便于接到报警信号的位置设立电梯管理人员的岗位,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电梯发生故障困人后,在不具备相应持证安全管理人员的情况下,禁止开展相关困人救援工作,要做好对梯内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并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

  (五)有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需要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必须配备电梯司机。

  (六)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

   二、电梯的使用单位应对电梯逐台建档,并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投入运行。安全检验合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凡未取得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电梯不得使用。

      三、电梯的使用单位应与持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的企业签订安装、大修改造、维修保养合同,并明确被委托企业的责任。

  四、电梯机械部分发生严重腐蚀、变形、裂纹等缺陷,电气控制系统紊乱,存在严重不安全隐患,已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时,应报废。报废的电梯,其产权单位应报特种设备监察部门备案注销。报废后的电梯严禁继续使用。

  五、凡发生电梯事故,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