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未定期检验 东莞一企业挨罚

13.11.2016  00:04

东莞时间网讯   2015年9月15日,某公司使用一台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9月2日的电梯。市质监局工作人员称,这种行为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使用电梯;二、处罚款。

行政执法人员释法

电梯定期检验是法定的

针对此案,行政执法人员释法称,电梯、起重机和大型游乐设施使用,有可能造成巨大的人身或财产损失,因此我国法律规定,该类特种设备的使用者,必须要对处于使用中的设备进行定期检验,这种检验是法定的,也就是说是强制性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该公司使用的电梯因超过了法定的有效检验期限而未检验,因此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应当依法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