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店主强奸单身上门女顾客未遂获刑一年半

10.07.2014  18:53

  东莞市虎门镇一家电脑维修店老板陈某荣见女顾客单身前来,竟动了强奸念头。女顾客勇敢反抗,及时打通电话向家人求救,顺利逃离虎口。记者9日从东莞市第二法院获悉,陈某荣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

   电脑店主意图强奸女顾客反抗逃离

  现年29岁的广东省郁南县男子陈某荣在东莞市虎门镇沙角社区开了一家电脑维修店。2013年7月16日15时许,女顾客阿美(化名)来到店里维修无线路由器。当时店门是开着的,店里只有店主陈某荣。陈某荣见阿美一人前来,遂产生了强奸对方的念头,于是拉下维修店卷闸门。阿美见状,直觉觉得关上店门不太好,想拉开卷闸门,但因为不够力气没有拉开。后陈某荣强行将阿美推倒,不顾其反抗和呼救,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阿美反抗未果,称要报警,但陈某荣置之不理。随后,阿美用自己的手机拨通了家人电话,大声呼救并说了地址。陈某荣见她打通电话感到害怕,阿美则趁机挣脱冲到门前,使劲将卷闸门拉开后逃出该店。

  阿美逃离现场后不久,路上见到家人,家人立即报警。治安队员和民警接报警后,立即赶到该维修店。但陈某荣关闭店门久久不肯开门,后在民警的再三喝令下才开门,并被当场抓获。

   证据确凿翻供不成 获刑一年半

  陈某荣落网后,在侦查阶段的前四次供述中均对强奸女顾客未遂的事实供认不讳,但在第五次供述时翻供。

  庭审中,陈某荣拒不认罪,称并无动过强奸念头,也没有强行推倒对方。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荣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基本一致,能够互相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其企图强奸被害人的犯罪事实。陈某荣放弃犯罪主要是因为被害人反抗等客观原因,并非其积极主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遂以强奸罪判处陈某荣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