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两男子为网店招揽客源 传播淫秽视频获刑

15.08.2015  02:31
生于1987年的林某是浙江缙云人,拥有自己一个工作室,从事虚拟货币销售等业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为招揽客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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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丽水8月14日电(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施海)生于1987年的林某是浙江缙云人,拥有自己一个工作室,从事虚拟货币销售等业务。为了拓展业务,2014年12月份,林某在在淘宝网上注册了一家网店,加盟了一情趣用品品牌,专门卖性生活用品。

  然而20多天过去,网店一直没有人光顾。这让林某很是着急。经过多天的苦思,林某心生一计。

  于是林某与员工张某建立了一个QQ群(昵称“与狼共舞”),在其他QQ群等平台发布“男人天堂,QQ号XXX”字样的信息,然后等人加入后,在QQ群中每天2小时到4小时不等播放淫秽视频,期间再不断地在群中发布其网店地址。以此来吸引客源,增加生意。

  不多久,群中已经有500多名成员了。但是凑热闹的多,实际掏钱包的少。

  近一个月过去,还是没有客人光顾。

  林某又生一计,他又建立了一个QQ群(昵称与狼共舞——VIP),里面全天候24小时提供淫秽视频,但是只有购买了网店商品的才能进入,并提供网络云盘中的视频供其下载。很快就有一名网友购买了其网店商品,林某如约将淫秽视频传播了出去。

  林某的发财梦刚刚开始就破灭了。2015年1月底,缙云县公安局网监大队在其住所将两人当场抓获。经审讯,两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为招揽客源,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根据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故判决被告人林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