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男子卖房中途违约 被判赔双倍定金

11.12.2016  02:41

东莞时间网讯 徐某与覃某通过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徐某出价177万元购买覃某的一套房屋。徐某支付20万元定金后,覃某却未依约将公证委托书交付给中介公司,让中介公司代办提前还贷等交易手续,覃某要求徐某把支付100万元房款作为交付公证委托书的条件。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徐某状告覃某,要求覃某支付违约金等共计47万余元。

12月7日下午,市第一人民法院院长陈斯在南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作出当庭宣判,判决覃某向徐某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徐某中介费、律师费等共计47万余元,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今年8月30日,徐某与覃某通过一家中介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及居间合同》,约定覃某将名下位于东莞南城某小区内的一套房屋出卖给徐某,转让价177万元,分三次支付: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20万元,符合约定条件时支付首期款100万元,余款57万元以 银行 贷款方式支付。

合同签订当天,徐某向覃某支付定金20万元,之后,徐某又支付给中介公司居间服务费5万余元。9月29日徐某取得银行57万元贷款额度的《同意贷款意见书》。

庭审现场,双方都确认只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没有达成新的协议,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产生分歧。

买房者徐某认为,应该是在徐某已经取得银行同贷书、覃某已经办理初步提前还贷申请手续的情况下,覃某先交付公证委托书给中介公司,两日内徐某再支付100万元给覃某,然后由中介公司办理有关赎楼手续,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之后办理银行抵押,由银行放贷57万元给覃某。而现在由于覃某不同意交付委托书给中介公司,导致赎楼手续无法继续进行。

卖房者覃某则认为,应该是徐某支付100万元房款的同时,覃某将公证委托书交给中介公司。

法院做出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覃某向徐某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徐某中介费、律师费等共计47万余元,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依法生效的合同具有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经过双方当事人与中介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该严格履行合同,不能擅自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对各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事实上,合同是双方一致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虽然合同没有说到底是先交公证手续还是先支付100万元,但是结合合同约定及一般的行规,应该是先向中介公司交付公证委托手续。覃某在没有征得徐某同意的情况下,变更了双方的约定,只是覃某与中介公司沟通的内容不能说明徐某与覃某已经改变了对合同的约定。

综上,合同的履行顺序应是覃某先交公证手续给中介公司,然后徐某再支付100万元首期款,不是覃某主张的同时履行,因为覃某没有按照约定提交公证委托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徐某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于是,法院作了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