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因违建被强拆开叉车铲翻警车(图)
警车被铲翻
警车被铲翻
警车被铲翻
昨天下午,江镇地区施湾三路航城七路段,一男子开叉车上路,连续铲翻3车,其中2辆是警车。
东方网6月3日消息:昨天15时许,浦东新区江镇地区施湾三路航城七路段,一男子开叉车上路,连续铲翻3车,其中2辆是警车。据悉,肇事司机此前有精神病史。
昨天17时53分,一网友发布微博,“网友私信告知,凌空路海天三路,一精神病开叉车和警车干上了,把警车叉翻了,一路叉到路边。”此后,该网友更新数条微博,“网友告知,具体原因是开叉车的人违章搭建,前几天遭到城管执法拆除,心情不满就叉虐警车,具体原因以@警民直通车-浦东发布的信息为准。”“更改消息,事发路段是航城三路,网友补充,图上不是一辆车,是好几辆都翻了……”
早报记者随后从警方获悉,6月2日14时58分许,浦东公安分局接110报警:施湾三路航城七路口,有人驾驶叉车将报警人的面包车铲走。接报后,民警到场了解到,系男子马某(50岁)因其在施湾三路航城七路口人行道上搭建的违章建筑于当日13时30分许被依法强制拆除,遂驾驶叉车于14时56分许赶到现场,将停放于路边的面包车铲走,造成车辆损坏。民警在处置过程中,马某再次驾驶叉车将处警警车铲倒致后者侧翻,后马某驾车逃逸。其间,无人受伤。
目前马某已被警方控制。经查,马某有精神病史,叉车系其私自从原工作单位驶出。现相关情况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事实+
精神病人犯罪如何承担责任
“在中国约1600万重性精神病患者中,有约10%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说。就我国现有的法规及条件来讲,一些精神疾病犯罪嫌疑人发病的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而且一旦精神病人犯罪,其强度是相当惊人的,因此,许多关押场所不能也没有条件收押这些患有精神病的人员。更多精神病人基本上处于“家庭监管”的状态,且往往承担不了长期且巨额的治疗费用,他们一旦发病,其监护人的自身安全往往都很难得到保障,就更别说履行监护义务了。
精神病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对此作了规定:经过鉴定,认为患精神病的人,在他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依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不应对其判处刑罚,更不能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如果对原鉴定有怀疑,可以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再次送请鉴定。经过复验,如果确定此人不是精神病人,或者虽是间歇性的精神病人、但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须按照法律规定判刑;罪该处死的,可以判处死刑。犯罪的时候精神正常,犯罪后患精神病的人,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
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意味着对其放任不管。《刑法》第18条第1款还有后半句:“(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此条款被解读为“是我国法律对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一种保安处分措施”。在遏制“武疯子”施暴和保障自由看似存在不可调和的冲突,已成困局,实则凸显了建立科学合理的精神病强制收治制度的现实必要性。(腾讯新闻综合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