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将于右任字画捐给市政协疑遭私分 告上法庭
日前,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于右任字画保管合同纠纷案,现年67岁的咸阳市居民卓登起诉咸阳市政协,主张法院确认其对这批字画的所有权。这让一件发生于29年前、曾在2010年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于右任书画作品失踪”事件,再次进入人们的视野。值得关注的是,当年存留的诸多疑问一直未解,122件字画去向成谜,“被人瓜分”的疑虑不曾消散。
事件回顾
29年前交由政协的字画下落不明,市民追索文物立案难
“我的父亲卓敬亭是国民党元老于右任的随从副官,故收藏了一批于先生的字画。”卓登向记者介绍,这批字画一直存放家中,父亲去世后由他保管。
“卓登诉咸阳市政协保管合同纠纷案”被告代理律师高漫收集的证据显示,1986年,卓登将其父遗留的122件于右任等人书画作品捐献给了咸阳市政协,签有《卓登同志所捐字画简明登记》表。记者查阅了该登记表原件,共登记作品122件,其中97件系有于右任落款的书法作品、其余25件作品中,写明“刘海天书”的4件、“公石书”的2件、“无款”的9件、“无名画”7张,还有未指名的“对联一副3件”。
然而时隔多年后,卓登曾多次向咸阳市政协询问这批字画的情况,却一直没有得到明确答复。“我怀疑这批字画已被有关人员私分”,卓登于是走上了漫漫“追索路”。
2010年6月,“于右任等人书画作品失踪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了社会关注。咸阳市政协和市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同年7月发布通报称,“1986年6月,卓登将122件书法作品自愿捐献给咸阳市政协”,对于书画的下落,调查结论显示,“1992年2月,陕西省政协、咸阳市政协、于右任故乡三原县政协联合举办于右任书法作品巡展……结束后因巡展经费问题,负责巡展工作的时任三原县委顾问崔德志未能将于右任等人作品及时返还咸阳市政协。在巡展经费一直未解决而又无法保管作品的情况下,2001年5月,崔德志将其中的78件作品移交三原县博物馆保存,24件由自己和巡展工作人员原三原县统战部干部张爱丽保管。”此外,“1988年12月19日,卓登本人从咸阳市政协领走于右任等人作品10件。1991年,陕西省于右任书法学会从咸阳市政协又借走作品6到9件,用于展览。”
按当年调查组的说法,2010年7月,调查组已在三原县博物馆封存作品78件,从崔德志、张爱丽处追回作品24件,加上卓登本人领走的10件作品,共有112件字画的去处已得到查证,被于右任书法学会借走的6到9件作品的下落则需进一步核实。
随着2010年调查结果的公布,媒体关注告一段落,但5年来,卓登的追索路兜兜转转,仍徒劳无功。
为打听字画的下落,卓登先后找了咸阳市政协、市文物局,但都无果。2011年11月,卓登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登记,要求对字画所有权提起诉讼,随后被告知“案子太大,市中院立不了,还是去找省高院”。到了陕西省高院,立案庭工作人员让他去找信访部门。卓登找到了陕西省信访部门,也没有下文。其后,卓登又找到陕西省人大信访办,反映咸阳市中院收取起诉材料但不予立案。2011年1月,陕西省人大信访办向咸阳市人大开具了介绍信,介绍卓登到咸阳市人大接谈处理,但咸阳市人大说“只能批到中院,中院不立案他们也没办法”,卓登再次找到咸阳市中院,这一次市中院让他去找当年的联合调查组,但作为临设机构的联合调查组早已解散……
今年5月,随着《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审议通过,卓登诉咸阳市政协保管合同纠纷案终于在5月22日于咸阳市中院立案,并于7月8日公开审理。
疑团待解
2010年曾发布调查结论,但字画到底在哪儿、数量多少、真伪如何,无法证实
随着卓登诉咸阳市政协保管合同纠纷案进入公开审理阶段,字画归属自有法律裁判。而更令人关注的是,合同纠纷的“标的”——这批字画如今在哪?
回过头来看咸阳市联合调查组2010年发布的调查结论,疑点重重——
首先,作为受捐方的咸阳市政协,仅“因巡展经费问题”,从1992年至2010年的近20年间,何以任由崔德志等巡展负责人将捐献文物私人“保管”?是“保管”还是“私藏”?对此行为可有问责?捐献文物脱离单位近20年,咸阳市政协工作人员又当负何责任?
其次,历时多年,在三原县博物馆封存的78件作品,以及从巡展负责人处追回的24件作品,真伪如何?可曾有专业人员鉴定?
第三,已有112件作品得到查证落实,而尚有6至9件作品下落需调查核实,这几个数字相加与122件总数也不符。陕西省于右任书法学会到底借走了几件书画作品?是否退还?从2010年7月联合调查组通报至今的5年里,这个问题缘何再无音讯?
而最令人疑惑的是,2010年7月至今,已经封存的作品78件、从巡展负责人处追回的作品24件,现在由何人、在何处保管?
7月底,带着以上疑问,记者向受捐献方咸阳市政协书面致函要求采访。8月4日,咸阳市政协办公室负责人员回复,经市政协主要领导研究,该案系30年前实际发生并随社会演变而形成的客观事实,属历史遗留问题。由于法院尚未正式宣判,咸阳市政协方面将尊重、依靠、服从法律的审判结果,针对记者提出的相关问题,咸阳市政协目前不接受采访。
专家观点
受赠单位有义务向捐献者和公众交代文物下落,调拨出借应严把关
发生于近30年前的“公案”所暴露出的文物管理漏洞,如今依旧值得关注与反思。
“根据2010年咸阳市联合调查组的结论,公民既然向地方政协捐献了书画名家的作品,可以理解为向国家捐献文物,咸阳市政协作为受赠主体接受了公民捐献的书画作品,等于代表国家来接受这些文物并对其行使所有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文化遗产法研究所所长王云霞表示,按文物保护法规定,“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并按照捐献人的意愿,对捐献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文物保护法虽未对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机关和单位如何保管和利用文物进行具体规定,但文物毕竟不同于一般财产,既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也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极易受到各种自然和人为的损害,需要指定专人进行保管,并进行登记建档,而且对其进行展览、借用、调拨等也需有严格手续,确保国家对文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王云霞认为,政协虽然不属于专业的文物收藏单位,但它既然代表国家接受了捐献,那就意味着它也承担了收藏单位的责任,作为一般国家机关、团体和单位,对于其所收藏的国有文物的保管责任与文物收藏单位并无不同。
按照2010年咸阳市联合调查组的通报,捐献书画本应得到严格、妥善的保管,而现实却是这批作品或巡展后未返还、脱离了受赠单位由私人“保管”多年,或被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借走”用于展览、此后再无音讯……“于右任等人书画作品失踪”事件前后暴露出的诸多问题和漏洞,正是受捐献方应履行而却未履行的责任:
首先,受赠单位有义务向捐献者和公众交代文物下落并尽可能向捐献者和公众展示和宣传这些文物,如果捐献人或其家属要求了解文物的保存状况或观赏已捐献的文物,受赠单位应予配合;
其次,如果出于保护或展示的目的,需要将文物调拨,或出借给其他文物收藏单位,不仅需要履行严格的申报程序,也需要告知并征得捐献人的同意;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受赠单位应承担对文物妥善保管的责任,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确保国有文物的安全,不被侵占、私分、盗窃和买卖。“任何人因盗窃、私分或侵占受赠文物,构成犯罪的,应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和刑法相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王云霞表示,如果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犯罪,但对文物有所损坏,除返还文物外,还应予以修复;如果造成文物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