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拐卖儿童被判刑并处以罚金
3男子拐卖儿童被判刑并处以罚金
来源:河源日报
去年,东源县刚出生7 个月大的小男孩陈某甲遭遇了一场“骨肉分离”的“恶梦”,而卖掉自己的,不是别人,竟是他的亲生父亲。虎毒不食子,这名父亲最终为自己丧失人性的行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陈某先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6 个月,并处罚金5000 元;朱某兴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 年,并处罚金 2000 元;李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4 年2 月,陈某先的妻子陈某诞下一男婴陈某甲。此后陈某先多次委托李某某以人民币42000 元的价格将陈某甲介绍卖出去。同年8 月份李某某经过朋友朱某某的介绍认识了朱某兴,并将陈某先欲卖儿子陈某甲的想法告诉朱某兴,并称最低价格为 46000元。
2014 年9 月,朱某兴通过和平县阳明镇的黄某甲找到了买家黄某乙、陈某乙夫妇,并约定交易价格为人民币70000元。
买家黄某乙、陈某乙夫妇“下定”后,求子心切,经过半个月的筹备,9 月15 日早上,黄某乙夫妇乘坐一辆白色面包车搭乘何某某、刘某某等8 人一同前往东源县上莞镇陈某先家中。
“有人卖小孩!”在黄某乙夫妇准备抱着孩子离开时,陈某甲的母亲大声呼喊,黄某乙夫妇不得不放下孩子离开。约一个小时后,陈某先抱着陈某甲驾驶摩托车到达船塘镇往和平县的公路边,将陈某甲及陈某甲的出生证交给黄某乙。
2014 年10 月10 日,东源县公安局民警将陈某甲解救出来,并送回家中。
东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先、朱某兴、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拐卖儿童,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遂作出以上判决。朱某兴和李某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刘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