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龙门3男子排放油废渣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刑

05.08.2015  12:53

  中新网惠州8月4日电 (严初 卢思莹 罗舒婷)笔者4日从惠州市龙门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对一宗污染环境案作出一审宣判,3被告污染环境罪罪名成立,两被告均获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被告获9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被告人杨某在位于龙门县某煤山山脚下,雇请他人开挖大土坑一个,用于储存矿物油废渣,待储存一定数量的废渣后再出售给沥青加工厂从中牟利。同年10月起,被告人杨某多次从他人处收购矿物油废渣,并由被告人陈某、何某负责运输约50吨矿物油废渣至被告人杨某开挖的土坑中储存。其中,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告人杨某联系运输矿物油废渣事宜,后被告人陈某和被告人何某驾驶重型罐车运载约25吨的矿物油废渣到被告人杨某开挖的大土坑中进行倾倒,在倾倒过程中,龙门县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到场进行查处、制止后,重型罐车内仍留存矿物油废渣约8吨。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杨某、陈某、何某被警方抓获归案。现场扣押重型罐车一辆。

  经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检测,在被告人陈某、何某驾驶罐车内提取的样品“未知废弃物”,含有废矿物油HW08等危险特性,属于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

  龙门县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等3人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和倾倒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联系被告人杨某运输危险废物后,被告人杨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被告人陈某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被告人杨某、陈某均起主要作用;被告人何某负责驾驶运输车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良好的生态环境,判决3被告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和陈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该案件是自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实施后,龙门法院首例环境污染入刑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