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贪便宜买赃车获刑七个月 称不知是盗窃所得

08.07.2015  09:08

  南都讯  记者张钊  通讯员  增检宣  增城一名经营废品店的男子,面对没证件、没钥匙的货车,以不到3000元的价格收购回来,不料却犯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近日被增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被告人朱某友在增城区中新镇经营一家废品店,2014年10月的一天,一名外地男子来到其废品店,兜售一辆报废的货车,表示愿意低价出售。朱某友便同该男子去到荔湖城石场路口看车,货车上装满了废木材。

  卖车男子表示车是自己的,原来用于运输木材,后放置了一两年。但男子称身份证和行驶证都在老家,没有带过来,如果朱某友愿意,可以按废品价格以2900元成交。

  朱某友看这货车还能行驶,心里盘算不如维修一下自用。但是该男子没有任何证件,连车钥匙都没有,车内方向盘下的线也被剪得乱七八糟,他感觉到有点不妥,但是考虑到价格十分划算,还是将车买了下来。

  朱某友在驾车返回废品店的途中,被一辆警车截停并抓获归案。经查该货车系他人于几日前被盗的。经鉴定,被盗的货车总价值人民币2.5万元。

  归案后,朱某友辩解并不知道车辆是盗窃所得。但近日增城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友在没有询问、审查机动车手续是否齐全、来源是否合法的情况下,主观明知是来历不明的车辆,贪图便宜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