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星代言女性用品咋试用?

27.08.2014  14:56
日前,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对于虚假广告,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屡次违法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男星代言女性用品咋试用?

广告法修订草案要求明星代言产品前先试用引发网友吐槽

  日前,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不得为自己未使用过的商品和服务作证明。此规定引发网友纷纷热议:代言药品的怎么办?代言卫生巾的汪东城怎么试用呢?

  代言虚假广告

  明星将被重罚

  消费者状告刘嘉玲及SK-II虚假广告案、南京市民状告郭冬临代言汰渍洗衣粉广告虚假……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一直以来深受社会关注。

  日前,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同时,如果明星做虚假广告,将承担法律责任。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影响,消费者也会处于对明星的信任而购买该产品,而明星代言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将产生巨大社会影响,因此政府对明星广告代言的要求也逐步明确和具体。去年修订的新消法就明确规定,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此次广告法修订案对广告荐证者的法律责任再次予以明确和强调。

  部分商品广告夸大功能因审查缺位

  轻轻一搓脏衣领立刻变白的洗衣液、身着白大褂的“科学家”推荐的牙膏、内含新鲜肉块蔬菜的方便面……这些广告与实物明显不符的宣传广告,每天不停出现电视里,已让消费者见怪不怪。

  不少“较真”的消费者也曾专门为这些货不对板的产品广告打过官司。2007年,南京市民李先生购买了一袋某某牌洗衣粉,按照使用说明使用后却达不到广告中的清洁效果,因此将该产品代言的明星告上了法庭。而如今,该洗衣产品广告依旧换汤不换药地轮播。

  什么原因造成这些“夸张”的广告能通过审查?目前,我国广告审查大致分两部分,其中只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的广告由工商局进行审查,其他广告则由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进行审查。广告经营者既当球员又当裁判的方式自然会对自己网开一面。

  专家:今后明星代言将更慎重

  昨天,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欧美国家早已从法律上明确规定,产品或者服务的代言人必须是产品或服务的长期使用者或长期受益者,否则代言就是违法行为,并要受到惩罚。

  吴景明说:“不得不说,此前我国对广告代言人太放任了。不管是体育明星,还是文艺明星,只要一出名,第一件事就是拍广告。但是,一旦所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他们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有利益而不承担责任,权利、义务有了不对等性,代言变得肆无忌惮,其中不乏说假话。

  “你没有用过,怎么能说该产品是好的?”吴景明表示,虽然此次修法来得晚了一些,但是还不迟。这次的新规定,对于明星来讲,意味着以后他们代言的时候必须更加慎重,除非愿意接受处罚。

  明星:代言前先试用才是负责任态度

  昨天,记者为此采访了几位明星经纪人,他们表示,艺人都很珍惜自己的名誉,代言的商品都会选择与自身定位相符、同时质量过关的产品。“一般厂家都会提前把产品发来试用,艺人会自己先使用,即便有的自己用不到,也会送给朋友试用。只要是有点想法的艺人,谁也不会那么短视,为了一点短期利益盲目代言,那样往往得不偿失。”一位资深经纪人告诉记者。

  另外,记者也采访了圈内代言量颇高的明星翁虹,她表示,“我代言之前,除了看厂家的各种证书和资料外,我还会试用很长一段时间,再确定自己是不是真的要代言。当然也有看走眼的时候,但是我只能说自己多做些工作,可以减少发生代言虚假产品的概率。

  他山之石

  美国明星虚假代言3年不能拍广告

  俄亥俄州曾有一家制药厂出了一款治疗十二指肠溃疡的新药,请了明星费德勒做代言。随后,有人举报称费德勒在说谎。经食药监局、警察局联合调查之后确认,费德勒从来没有得过十二指肠溃疡。在此情况下,费德勒被没收50万美元广告代言费,处以50万美元的罚款,责令3年内不得接拍商业广告,并被列入不诚信公民黑名单。

  网友声音

  明星是否试用

  代言品取证难

  质疑一:明星是否试用过商品如何取证?

  “明星在用什么产品,难道你能监控到?明星代言宝宝尿片主管部门怎么监督?”一位消费者质疑道。

  “这个规定过于模糊,在操作性上存在很大问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广告系主任蔡卫平说:“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加大荐证人的责任有利于规范明星代言的功利化取向,一定程度上遏止人格与个人荣誉过度‘商品化’的现象。但是该如何鉴定广告荐证者是否使用过某一商品或服务呢?现实中明星为了代言临时使用一次算不算使用过呢?从这一角度来看,这个规定很容易规避,是没有约束力的规定,或者在执法上会存在很大难度和争议。

  质疑二:部分规定为烟草广告留“后门

  《世卫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2006年已在我国生效,公约要求在条约生效后5年内全面禁止所有的广告、促销和赞助。而目前我国广告法修订草案只对部分烟草广告实行限制,意味着该草案并未达到世卫组织公约全面禁止烟草广告的要求。

  “广告法修订草案不应给烟草广告留后门。”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宜群指出,修订案对烟草广告的禁止很不全面,留有很多模糊地带和漏洞,对烟草的户外广告、间接广告以及烟草品牌的延伸和品牌共享等广告形式以及烟草促销和赞助等问题都没有明确定义和相关限制。“从全面禁止到列举禁止,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因为再长的列举单也无法囊括所有室内室外公共场所,必定为烟草广告留下可钻的漏洞。如果新的《广告法》不能堵住烟草广告可钻的空子,将会导致更多变相烟草广告的泛滥。

  “新修订的法律不应落后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应落后于现实。”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振宇律师指出。

  质疑三:罚款200万元封顶有威慑力吗?

  草案规定,对于虚假广告,将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屡次违法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许多网民认为上述规定有漏洞。“要是明星代言费实际为1000万元,但是对有关部门说无法计算,因此最高只能罚他200万元,根本不痛不痒。

  蔡卫平认为,广告法修订草案的立意是好的,但还要实行更严格的法律制度,同时建立起“黑名单制度”,对于以虚假广告牟利的明星,要终生禁止代言广告。(据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