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留学生李洋洁被害案一审宣判 量刑成焦点
中新网8月4日电 据德国之声中文网报道,8月4日,中国留学生李洋洁遇害案将在德绍-罗斯劳地方法院一审宣判,这距离她遇害已经过去了大约15个月。为什么这场审判需要耗费如此长的时间?为什么这件案件具有如此大的公众关注度?庭审中,控辩交锋的焦点又在哪里?
2016年5月11日深夜李洋洁遇害、5月13日中午警方发现尸体、5月23日两名凶手被捕、11月25日正式开庭、2017年8月4日一审宣判。这桩案件之所以耗时那么久,有着多方面的原因。
据德绍-罗斯劳地方法院发言人施特劳布(Frank Straube)介绍,本案没有任何直接证人。受害人已经不幸去世,真正知道作案详情的,只有两名被告,而且他们在法庭上一直保持沉默。施特劳布强调,对于这样的严重刑事案件,耗时长久其实是很普遍的情况。
在本案中,法庭需要DNA证据、血液证据、法医验尸证据、通讯证据、互联网使用证据、心理鉴定证据、视频监控证据、受害者亲友旁证等多个角度的取证,总共邀请了几十名证人出庭。每名证人的出庭时间,最长可以达5-6小时。而且,法医、心理鉴定师等重要证人需要多次出庭。
资料图:德国首都柏林约200名华人自发悼念不幸遇害的中国籍留学生李洋洁。 中新社记者 彭大伟 摄
女被告的“部分认罪”,增加了庭审的复杂度
而在今年1月,本案女被告Xenia I. 在法庭上“部分认罪”之后,也再次加大了庭审的复杂性:Xenia I. 宣称“用一个垃圾桶将李洋洁搬运到屋外”之说法,需要警方再次前往案发现场进行取证;她宣称曾用手机翻译软件向重伤的李洋洁提过问题,法庭也需要对此从头取证。
此外,在德绍-罗斯劳地方法院,每一名法官都同时处理多起案件。本案主审法官施密特(Uda Schmidt)往往在上午的李洋洁案庭审后,立刻主持下午的另外一起庭审。法院每周至多只安排两场李洋洁案的庭审。
本案引起了公众高度关注
本案广受关注的原因有许多。除了案情残忍、凶手行为与年龄形成巨大反差等因素外,男被告的父母系德绍当地的高级警官,也为本案增添了许多不寻常之处。Sebastian F. 的母亲甚至在一开始还参与了本案的侦破工作。这也为外界提供了口实:嫌犯的母亲是利益相关方,可能干扰了案件的调查。
随后,两名被告在被捕后曾谎称在案发前一天曾与李洋洁发生了“自愿的三人性行为”,德绍检察院之后在新闻发布会上很草率地将嫌犯的这一未经核实的供述通报给媒体。李洋洁父母的律师派茨纳(Sven Peitzner)在8月1日的最终陈述中,也再次提到了这一点,指责德绍检察院“感觉迟钝”,从而对李洋洁一家的名誉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害”。
而Sebastian F. 的警官父母被暂时停职后,还不依不饶地在社交网络上指责媒体的“连坐”,并且在李洋洁葬礼后一天开张了一间小酒馆,并大张旗鼓地庆祝,这些行为多少引起了公愤。
此外,Sebastian F. 的母亲先是以“精神抑郁”为由报病假,拒绝出庭作证;后来,在检察院试图推翻其病假理由之时,她索性运用证人沉默权,直接宣布拒绝出庭。这些行为都加重了外界对德绍警察与司法机关公正性的怀疑。
不过,在德绍检察院看来,Sebastian F. 的母亲虽然在案件一开始就参与了调查,但是在她儿子的作案嫌疑浮现之后,她立刻就要求后者自己去警察局报到、接受调查;Sebastian F. 被捕后,她也并没有再插手调查工作。
在8月1日的最终陈述中,李洋洁父母的律师派茨纳也并没有直接指责Sebastian F. 的母亲干扰调查,而是说“作为母亲,她当然有权那样做;可她应该记得,她同时也是一名警察”。
资料图:德国首都柏林约200名华人自发悼念不幸遇害的中国籍留学生李洋洁。中新社记者 彭大伟 摄
本案的争议点
李洋洁案的一大焦点就是究竟按照成年刑法还是青年刑法来判决。在德国的刑法典中,被告的犯罪时间在18周岁之后,就可适用成年刑法;但是,18周岁之后、21周岁之前的犯罪行为,还可以酌情适用青年刑法。后者的目的不仅仅是惩戒,还包括教化与改造,因此其适用前提是:被告的心智尚不成熟、具有一定的改善空间。
36场庭审中,控辩双方花了大量的精力来争论到底是否能用青年刑法。辩护律师认为,两名被告幼年都经历过严重家暴,患有严重的心理疾病,其不成熟程度足以适用青年刑法。而检察官和陪诉方则认为,男被告已经被心理医生鉴定为“心智已无改善空间、20年后其心理缺陷依然存在、因而无可教化”,因此坚决要求适用判罚更严厉的成年刑法。
本案的另一大争议点是被告的罪名。控方认为,Sebastian F. 犯下了“情节严重的强奸罪”,随后“让重伤的李洋洁躺在那里死去”具有主观故意,因此构成了谋杀罪;女被告Xenia I. 则是强奸罪的共犯,并且协助男被告的谋杀行为。
辩方律师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李洋洁具体死亡时间不明确,无法确定Sebastian F. 将李洋洁搬运至室外时后者是否已经死亡,因此也就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他具有谋杀的主观故意;鉴于证据不充分,因此Sebastian F. 的罪名只是“情节严重之强奸致死罪”。而对于女被告,辩护律师则认为,她是“被迫参与犯罪”,并非“协助谋杀”,建议仅按“情节严重之强奸罪”从犯判罚。
在对男被告的量刑建议上,检察官以及陪诉方律师都要求判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辩方律师则建议判处其10年或12年监禁。而对于女被告,检察官要求判处8年监禁,陪诉方律师建议判处10-15年监禁,辩护律师认为应当判处3年徒刑。
本案将于8月4日上午进行一审宣判。控辩双方都可以在宣判后一周内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