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挟持护士?广州“首宗”起诉了

18.03.2020  14:03

大洋网讯 据越秀区检察院消息,3月16日,该院对被告人李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依法向越秀区法院提起公诉。这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疗秩序的通知》精神,办理的广州市首宗涉医犯罪案件。

据介绍,2020年1月26日16时许,李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一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住院部某病区护士站内,挟持一名正在工作的护士,后公安人员到场将其抓获归案。

该案系疫情防控期间广州市首宗侵犯医护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案件,案发地点系省市两级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在疫情期间承担重要救治任务。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公然在疫情定点收治医院挟持医护人员,严重扰乱医疗场所秩序,犯罪行为性质恶劣,影响重大。

该案依法立案后,越秀区检察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指派经验丰富的员额检察官主动提前介入,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的基础上,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关键证据。

案件受理后,该院检察官全面审查证据,强化检察监督,通过走访案发现场,了解相关人员情况,增强了司法亲历性,更加准确把握案件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通过远程视频设备,采用非接触方式对被告人进行讯问,为疫情期间案件快办提供技术支撑。充分利用捕诉一体优势,经办检察官加班加点,加快办案进程,仅一周便完成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

越秀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作为检察机关,该院对侵犯医护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涉医案件“零容忍”,坚决依法从严打击、从快办理,全力保障防疫一线医护人员的安全和维护医疗场所秩序的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战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检察官有话说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2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医务人员安全维护医疗秩序的通知》,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对以下7类涉医违法犯罪情形予以严厉打击:

(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卫生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卫生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3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实施细则第三章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从严处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医疗卫生等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从重处罚: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

(三)其他在医疗卫生机构起哄闹事,造成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信息时报记者 何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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