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余万病死猪肉售73余万 16人出庭受审

04.12.2014  13:34

  11月19日,佛冈县法院开庭审理“3·25制售病死猪肉案”,佛冈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据佛冈检方指控:2011年底至2012年3月期间,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黄塱村委会旧围村农民陈某华(绰号:阿杨)和同村农民陈某林(绰号“老鼠”)在从化市、佛冈县等地收购病死猪,运回从化市鳌头镇旗杆横坑一果场内进行屠宰、分割,将未经检验、检疫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病死猪肉以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给广东省广宁县从事贩卖冰冻肉类生意的范某锋(绰号:“阿德”)、湖南籍“老三”(另案处理)等人。

  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陈某华、陈某林在同村的陈某钊协助下以每月500元的租金租下广东省佛冈县龙山镇良塘村委会中心村村民徐某钊位于该村“打磨岭”的果园,陈某华、陈某林于是将旗杆横坑的病死猪加工场转移到徐某钊的果园。期间陈某华、陈某林先后聘请附近村民陈某辉、陈某林、陆某贤为其屠宰、分割病死猪。徐某钊明知陈某华、陈某林在其果场非法屠宰、加工病死猪肉,为牟取利益而没有制止,陈某华、陈某林屠宰、分解的病死猪肉以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给范某锋。

  2012年9月至2013年9月,陈某华、陈某林将加工场转移到自家附近的龙山镇黄塱村委新塘头果园,并从清远清城区源潭、高桥、升平,英德、佛冈龙山、龙南,从化龙潭、棋杆等养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将宰割的病死猪分割出排骨、腩肉、猪脚以每斤3元的价格销售给范某锋。期间,范某锋为利于生产制作肉制品,谋求更大的利润,便以每月5000元的租金租用了佛冈县某单位职工邓某星位于佛冈县龙山镇从化围村委会白湴冚村吊涧冚的猪场作为病死猪肉制品加工场,并出资建造冻库,将绞肉机、切肉机、锯骨机、捞味机等生产机械设备投入到该加工场,向陈某华和陈某林大量收购分割出的病死猪肉,雇请了附近村民陈某辉、陈某强、曹某淼等人,利用绞肉机、切肉机、锯骨机、捞味机等生产机械设备加工生产假牛肉、肉膏、排骨粒、瘦肉片、猪脚等肉制品。范某锋与何某章、何某英和范某谦(另案处理)等人驾驶商务车每月来加工场拿病死猪肉制品两次,每次一千斤,并运往广州,途中将部分病死猪肉制品销售给事先联系好的购买人,剩余的肉制品运到广州荔湾区出租屋中存放。第二天凌晨时分,由范某锋妻子潘某芳、何某章、周某光、熊某德等人将存放的病死猪肉制品运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东方市场进行销售。邓某星明知陈某华、陈某林、范某锋等人在其猪场内非法屠宰、加工、销售病死猪肉,不但没有予以制止,反而介绍陈某华、陈某林到附近的猪场大量收购病死猪,并收取每头病死猪50元的介绍费。

  2013年9月,范某锋因管理上的不便,于是将佛冈县龙山镇从化围村委会白湴冚村吊涧冚的猪场转手给陈某华、陈某林两人经营,陈某华、陈某林接手后聘请陈某辉、曹某淼、陈某强、陈某钊、陈某明和欧某强(另案处理)屠宰、分割病死猪或刮猪脚毛,加工生产假牛肉、肉膏、排骨粒、瘦肉片、猪脚等病死猪肉制品,范某锋再以3.6元每斤价格收购陈某华、陈某林加工生产的肉制品销往广州、南海等地。范桂锋从2011年年底至2014年2月期间,共向陈某华、陈某林购买病死猪肉共4万多斤,以每斤3元至4.5元的价格销售到广州、南海等地,销售额达12万多元。

  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30日期间,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万家村农民卢某文与其丈夫刘某辉发现利用病死猪肉制作湖南烟熏腊肉有利可图,且陈某华、陈某林两人收购病死猪的量大,供给能力强,为便于加工、制作湖南湖南农家腊味,以每月4000元租用佛冈县龙山镇黄塱村委广怡厂背后陈某兴果园作为烟熏腊肉加工场,以每斤3元的价钱向陈某华、陈某林大量收购病死猪分割的花腩肉共2万多斤,经过腌制、熏烤制作成湖南烟熏腊肉,再由卢某文姐姐卢某文(另案处理)将1万多斤的腊肉以7至9元的价钱销售到东莞某市场,销售金额达9万多元。

  2014年3月25日佛冈县公安局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质监局、卫生局、动检所等部门对位于佛冈县龙山镇从化围村委会白湴冚村吊涧冚的陈某华、范某锋、陈某林的病死猪肉制品加工场进行查封,在现场查获33153千克未盖检验合格证章的冰冻猪肉(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97836元)、751千克腊肉成品(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19526元)、真空包装机、刨肉机等物品。

  2014年3月30日佛冈县公安局再次联合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工商局、卫生局、动检所等部门对位于佛冈县龙山镇黄塱村委广怡厂背后一果场卢某文腊肉加工场进行查封,在现场查获25千克烟熏腊肉(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650元)、2986千克半成品腌制腊肉(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38818元)、高级精制盐等物品。

  经广东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陈某华、陈某林位于民安从化围白湴冚村的病死猪肉加工场现场抽取的猪肉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样品含有口蹄疫病毒核酸(阳性100%),不含猪瘟和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变异株病毒核酸;经清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清远市卫生检验中心)对陈某华、陈某林病死猪肉加工场的现场抽取的冰冻猪肉样品进行检验,1、感官:检验结果为:样品有恶臭味及酸败味;2、挥发性盐基氮,mg/100g检验结果为:30.6mg/100g,参考值小于等于15(mg/100g);经清远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陈某华、陈某林病死猪肉加工场现场抽取的成品腊肉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腊肉酸价(以脂肪计)不合格;经广东省质量监督盐业产品检验站对卢某文、刘某辉位于龙山镇黄塱村的腊肉加工场现场抽取的高级精制盐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盐样品所检验项目不符合DB2687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碘含量》要求。经广东流溪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2011年5月至2014年3月期间陈某华、陈某林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肉制品的销售收入为735978元,生产成本为1463730.5元。

  案发后,陈某辉、徐某钊、曹某淼主动投案自首,陈某辉、陈某钊具有立功表现。

  检方认为:陈某华、陈某林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范某锋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情节严重;卢某文、刘某辉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陈某辉、邓某星、何某章、何某英、陈某钊、曹某淼、陈某强、陆某贤、陈某林、陈某明、徐某钊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十六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十六人刑事责任。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邢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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