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白皮书对香港“高度自治权”没有任何忽略
中新社北京6月25日电 (郑巧 谭雅文)“‘一国两制’在香港的实践——香港白皮书座谈会”25日在北京举行。多位与会专家对白皮书中“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等引发广泛关注的论断进行了解析。
全国港澳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台港澳研究中心主任齐鹏飞指出,白皮书的出台,绝非如某些人所言的,就是片面强调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而有意忽略甚至否定特区的“高度自治权”。
齐鹏飞表示,白皮书对于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问题论述的全面性、系统性、深入性和明晰化、具体化、可操作化,是以往任何一个事涉香港的法律文件和政治文件中所没有企及的,但白皮书对于以往已经说得非常充分、非常透彻的关于特区“高度自治权”的问题也没有任何忽略。
齐鹏飞指出,白皮书只是将以往说得不多、不全、不透的关于中央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的问题回归应有的重要位置,就有人觉得反常、不理解,这也是比较奇怪的。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传媒法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陈欣新表示,中央对香港的管治权是基于国家主权而产生的国家对其所属地方的管治权,与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区的“高度自治权”不属于同一层次的管治权。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与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也不存在法律逻辑上的矛盾。“高度自治权”来源于中央授予,中央的“全面管治权”不妨碍“高度自治权”的行使,更得不出“中央拥有管治权就意味着高度自治的终结或‘一国两制’的死亡”的结论。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邹平学指出,无论基于法理还是根据宪法和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力毋庸置疑,根本不是什么“僭建”的权力。中央拥有的全面管治权本身也包含监督权力,中央对特区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力是中央享有对香港的全面管治权的应有之义。(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