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百城速腾车主维权:不接受召回方案
一汽大众坚称速腾安全,采取加金属衬板而非换独立悬挂的方式进行召回,全国速腾车主均表示不满,纷纷利用演讲、发传单、起诉等方式维权,速腾案件持续发酵。昨日,武汉速腾车主向长江商报记者表示,他从长春车友那里得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速腾案不予立案,京师律师事务所则发表声明表示绝不接受。
昨日,武汉速腾车主袁先生向记者发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针对法院对速腾案不予立案答复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但昨晚,长春地方法院又收回了口头不予立案通知。袁先生表示,朝令夕改,维权如此难,何时是个头?
法院收回口头不予立案通知
12月5日,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维权律师团团长王旭律师代表新速腾车主,就新速腾产品质量问题以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为被告向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日上午,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致电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告知该院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不予立案。
法院认为,首先,一汽大众方面已经出来了召回方案,已经在解决这个问题了。其次,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诉讼请求是类似于更换汽车零部件,告的应该是经销商,所以一汽大众成为被告主体“不适格”。
19日,京师律师事务所则认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答复的不予立案的理由属于答辩范畴,并不是法院不予立案的合法理由,该法院未摆正其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中立位置。
《声明》举出多项法条,认为被告仅要求“有明确的被告”, 被告主体是否适格,应属被告答辩意见,原告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不能作为不予立案的理由。
同时,京师方面认为,速腾车主之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对该召回方案不满,即速腾车主未与大众就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意见,故而向法院起诉,该法院以当事人之一已经提出解决意见为由不予立案,显然没有法律依据,有拒绝解决双方争议之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
《声明》中京师方面用了诸如“违叛了人民法院的职责”“具有明显的倾向性”“没有摆正法院的位置”等话语,并表示对于该法院不予立案的理由绝不接受。
不过,昨晚7时,记者得知,长春汽车开发区法院主管副院长及立案庭高庭长与京师方面当面沟通,有了新的答复:一、收回口头不予立案通知;二、上报院长及长春中院,由审委会及领导定夺;三、无论是否立案,会给予书面通知;四、要求律师做好委托人的情绪安抚工作。
浦东法院已受理速腾案
另一方面,记者从上海速腾车主得知,上海法院已受理速腾车案件。
12月8日,中国百强大律师郭乘希代理起诉速腾车的生产商“一汽大众公司”和浦东销售商两被告,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诉请是“更换后悬架”等。据悉,上海浦东法院法官欣然接收该案件,听取郭律师意见,法院开出证据签收清单。但法官执意要求郭乘希律师将诉状上的被告“一汽大众公司”去掉,他认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只对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承担责任,不对产品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昨日,记者致电郭乘希,她表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因此在起诉主体上不会做出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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