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士电召无故爽约最高拟罚千元

13.09.2018  18:32

南方网讯 近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下称《草案》),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公告提到,该《草案》将于10月一审。

与5月广州市法制办公室公布的《广州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相比,《草案》增加了巡游出租车“提供电召服务”的相关规定。

草案》规定,对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因故不能履约的,应当提前告知乘客;电召接客途中应当放置或者显示“电召服务中”标志;乘客未按照约定候车时,应当与乘客联系确认。

对接受乘客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电召服务需求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供服务的,《草案》也规定了相应罚则,即“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经营者,《草案》则规定不得向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或者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提供电召服务信息;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按照公平原则为驾驶员和乘客提供电召信息服务,不得以乘客竞价方式或者变相竞价方式进行客运服务撮合。

违反上述规定的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平台经营者拟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每宗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每宗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草案》对于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在第四十二、四十三条进行规定,分别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相应处罚。值得注意的是,《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对驾驶员管理不力的法律责任。

其中规定,本企业驾驶员受到本条例相关处罚的次数,连续两个月累计超过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六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连续六个月累计超过本企业巡游出租汽车总数百分之十八的,责令改正,暂停办理全部车辆更新业务九十天,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的罚款。

对于驾驶者的法律责任,《草案》也作了详细规定,例如驾驶者不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除条例规定的可拒载情形外,中途终止载客、未经乘客同意加载他人的,责令退还车费,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日以上七日以下。除条例规定可拒载情形外拒载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目前,该《草案》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9月26日前,公众可通过信函或者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

(全媒体记者/余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