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戈平:香港普选的法律依据是《基本法》不是人权公约
中新社香港4月11日电 (记者 赵建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11日在香港表示,香港的民主发展、选举权利,不是英国给的,不是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给的,也不是反对派给的,而是《基本法》规定的。《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基本法》作出的相关决定,是香港实现普选的唯一法律保障和依据。
当天,香港基本法教育协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在香港举办“基本法25周年法律研讨会”。研讨会上,饶戈平表示,香港有人指普选要坚持所谓的“国际标准”,这是建立在假设的法律基础之上,即人权公约普选条款在香港适用。
饶戈平表示,人权公约第25条B款规定,缔约国公民享有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政治权利。但因为英国当年的保留,人权公约的普选条款在香港从来不具有适用的法律效力。
饶戈平介绍,1976年英国政府递交人权公约批准书时,对于人权公约在香港适用特别是针对第25条B款作出了保留:“联合王国政府就第二十五条B款可能要求在香港设立经选举产生的行政局或立法局,保留不实施该条文的权利。”直至香港回归前,英国并未撤回对人权公约第25条B款的保留,保留继续有效。根据国际公约,保留的条款对(保留)提出国不具约束力。
饶戈平表示,回归后,由于中国的默许,有关保留实际上仍然维持效力。到目前为止,中国还没有正式加入人权公约,不是公约当事国。中国既无权宣布撤销英国的保留,也无权宣布维持英国的保留。
饶戈平强调,自回归那一天起,香港就脱离了对英国的条约依附关系。英国失去了就人权公约如何在香港适用采取法律行动的资格。保留是否取消,将取决于中国正式加入人权公约时的立场。在此之前,保留并未自动失效。
饶戈平指,为了维护香港的稳定,中国政府尊重人权公约在香港回归前的适用状况,既不增加、也不减少在香港产生实际效力的公约条款。这一立场,在《中英联合声明》、《基本法》、1997年中国政府致联合国秘书长的照会中都有体现。
其中,《基本法》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饶戈平说,回归后人权公约继续“有效”的条款,严格限于回归前在香港适用的条款,不包括保留条款。回归后,人权公约普选条款在香港不具约束力,不构成香港普选的法律基础。
研讨会上,谈及反对派经常提及的人权事务委员会审议结论等问题时,饶戈平表示,人权事务委员会并不是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而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旨在监督公约执行情况的一个条约机构。其职能包括审议各缔约国提交的实施公约情况的报告,但无权就缔约国的权利义务作出决定,无权决定是否撤销保留,委员以个人身份参与。
饶戈平强调,人权事务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它的决定,包括其审议结论,不是“判决”,只具有建议性质。它的审议意见对中国、对中国香港没有法律效力。中国不是人权公约缔约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无权对中国说三道四。它也不足以改变人权公约第25条B款不适用于香港的法律地位。(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