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杀人水域的罪与责 盘点近五年的溺亡事件

30.07.2015  00:39

■律师提醒各位市民,请务必在合格的游泳场所,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方可下水游泳

东莞时间网讯 目前,正值夏天!面对炎炎夏日,游泳成为东莞市民消暑度夏必不可少的选项。然而凡是有水的地方,都会有安全隐患,也往往容易发生悲剧。

据记者梳理2010年至2015年5月的媒体公开报道,经不完全统计,东莞的江河、湖泊、水库、泳池等各类水域(不含海洋)共发生54宗溺水事件,至少吞噬了78条鲜活的生命。

为了帮助广大东莞市民紧绷安全神经,本期《法治东莞》专版对近5年来东莞的“杀人”水域进行一一盘点,分析各类水域杀人情况特点,并以此警醒广大市民。

每当有溺水事件发生,安全管理与责任界定成为人们热议时绕不开的话题,本期专版还邀请了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一飞律师从法律角度解析在各类水域发生溺亡事件时,各方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特点1  东江水域杀人最多  水库杀人排第二

据记者翻阅过去5年的公开报道,经不完全统计发现,在不含海洋水域的情况,东莞各类水域5年来至少发生54宗溺水事件,至少夺走78条生命。

记者将这些水域分为6类。其中,“杀人”水域排第一位是东江东莞段,5年发生15宗溺水事件,夺命33人;水库类水域排名第二,溺水13宗,夺命18人;鱼塘池塘景区湖类水域紧随其后,溺水12宗,死亡13人。

令人吃惊的是,人工湖坑类水库(含喷水池、蓄水池、储水桶、水坑)竟发生6宗溺水事件,每宗都夺走1条生命,共计夺走6条生命;而游泳池与游泳馆这类看似安全的游泳场所,竟然也发生了5宗溺水事件,夺走了4条人命。小河流或小支流水域发生3宗溺水事件,夺走4条生命。

特点2  喷水池等人工水域容易忽视  杀害的都是儿童

在梳理中,记者还发现一个容易令人忽视的现象,就是喷水池等人工水域,虽然水位极浅,但因为最不引人注意,也往往被成年人所忽视,然而它却成为杀害儿童最多的水域。

据上述统计结果显示,发生喷水池等人工水域的溺亡事件为6宗,每宗都夺一条生命。确切地说,应该是小生命,因为溺亡的主角均是1岁到9岁的儿童。

特点3  东莞过去8年发生10宗泳池溺亡事故

对于游泳池这类经营性场所,记者查阅的资料则超出了2010年至2015年5月的时间,而梳理了2007年-2015年7月期间的媒体公开报道,并最新发现过去8年中,东莞的公共游泳池溺亡事件有10宗,造成9人死亡,1人受伤。

在10宗公共游泳池溺亡事件当中,有7宗发生在小区泳池,3宗发生在专业的游泳场馆,分别是南城体育中心游泳馆、健康活水世界与虎门象栅公园游泳馆。若按年龄来划分,8起溺亡事件的当事人都是未成年人;若按分布的镇街来划分,溺亡事件主要位于南城、黄江、桥头、虎门、常平与横沥。

令人吃惊的是,10起溺亡事件就有5起发生在南城。最近两宗溺亡事件分别发生在7月3日的江南第一城与7月19日的景湖时代城小区游泳池里。

特点4  学生居全市溺亡人群首位  占比达50%

据2010年至2015年5月这5年来溺亡总人数进行对比分析,记者发现学生群体居全市各类溺亡人群的首位。其中78名溺亡人员,学生群体就有39人,占比高达50%。这意味着每溺亡2个人就有一个是学生。

记者还发现,在这43人中,按照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三个年龄层次划分,其中小学生溺水的有21人,初中生有15人,高中生为1人,职校生为2人。

显然,学生溺亡的层次与人数成倒挂趋势,这也正好映证了学生的认知水平。认知水平高的,对危险警觉性高,涉险的几率就变低,反之,认知水平低的,对危险警觉性低,涉险机率就变高。

所以,广大学生家长,尤其是小学生家长千万要看紧你的小孩。

普法讲师点评

针对上述东莞的各类杀人水域(游泳池(馆)、水库、池(鱼)塘及东江),溺亡事件不幸发生后,杀人水域管理方、游泳者、甚至一起去的同伴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此,东莞市“法润莞邑”法治宣讲团成员、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一飞律师有如下法律剖析。

水域1  游泳馆(池)

属经营类营利性场所  溺亡事件由经营者承担较高责任

因为各类游泳馆均属于经营类场所,游泳者均是购票才进入游泳馆游泳,在游泳者购票时始,双方的权利义务已形成,游泳馆负有符合基本安全、卫生保障的义务。一般来说,游泳场馆是相对具有一定危险性运动的经营场所,对其安全保障责任要求较高,如若在游泳场馆内发生溺水身亡事件,游泳馆经营者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游泳场馆应承担何种性质责任,就责任性质而言,此种事件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存在侵权关系。王一飞律师认为,其根本责任在于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溺水事件中各方责任比例的承担,应就事件本身的具体情况而分析。主要考虑以下几点:第一、游泳馆是否符合相应的运营资质及国家或地方标准。第二、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第三、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情况,如未成年人、醉酒者、精神病人;第四、其他第三人是否对事件发生具有责任。

近年来发生溺水事件较多的是未成年人,因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年龄不是很大的小孩,而其对危险的判断不足,其是否去游泳、怎么去游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监护人,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均应承担部分监护不利的责任。

水域2  水库、池(鱼)塘

属非专门游泳场所  溺亡事件应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对水库、池(鱼)塘来说,水库和池(鱼)塘等均非专门的游泳场所,一般均禁止游泳,但每年仍有不少人擅自到水库、池(鱼)塘游泳,并发生事故。

事故亦多发生在未成年人中,未成年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其在未经监护人的同意,擅自到水库、池(鱼)塘中游泳,至其不幸溺水身亡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未对其子女尽到监护、看管的义务下,一般应承担主要的责任。

而水库、池(鱼)塘所有者或管理者对其水库、池(鱼)塘负有全面管理义务,如因其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没有完善警示标识及其他防范措施的,其对溺水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起去游泳的同伴或提议者,如存在主观过错,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水域3  东江及东莞境内河涌与江湖

属于无主或无管水域  溺亡通常由溺水者自身承担责任

对于河涌、江湖等无主水域或无人管理水域,如受害人擅自游泳,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在不存在任何过错,对溺水事件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一般由受害人自身承担责任。如有同行者,同行者承担与其主观过错相应的责任。

最后,王一飞律师提醒各位市民,请务必在合格的游泳场所,并做好相关安全措施方可下水游泳。暑假来临,各位家长应多加注意孩子的水上活动,让孩子度过安全愉快的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