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遇到这些坑人的货就投诉Ta,手把手教你如何维权!

16.03.2016  01:23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啦!你买东西被坑过吗?面对那些年,我们上过的当、浪费的钱、买到的假货、吃过的亏……究竟该如何维权呢?省法院发布了近年一些消费维权的典型案例,一起跟着广仔来看看↓以后再遇到坑人的货,别害怕,大胆滴投诉ta!

“羊毛衫”不含羊毛

消费者朱某在广州某商场购买促销衣服共计21272元。因所购羊毛衫不保暖,对标签“羊绒22.5%、超细羊毛58.3%、莱赛尔前卫10.5%、亚克力抗起球8.7%”表示质疑,经检测,所购羊毛衫的羊绒、羊毛成分为零,可谓“羊毛出自标签上”。案件来到法院,商家被认定构成消费欺诈,3倍赔偿朱先生63816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三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所购商品的知情权,经营者的产品说明应与其提供的商品质量状况相符 。上述案例中,经营者虚假告知羊毛的含量,误导消费者,构成欺诈,依法可支持3倍赔偿。

提醒:不要轻信标签 ,选购衣物时,摸、搓、抖等老办法都很管用,遇到空头“标签”,记得拍照留存。

进口食品含违规添加物

张某花费837元在某连锁公司购买某品牌 保健 营养品,买的时候,商家告诉她:进口产品,检疫检验证书齐全,效果“杠杠的”。然而,张某吃了一段时间后感觉没有什么疗效。经权威部门检测,发现产品中含有食品中明令不可以添加的“硬脂酸镁”成分,属于不合格食品。张某向商家索赔无果,一怒之下起诉至法院,要求10倍赔偿。商家却称,张先生所购食品属于进口产品,已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属于安全食品。经审理,法院支持了张先生10倍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

食品添加剂有明确的使用范围,依据相关国家标准,硬脂酸镁不能在涉案食品中使用,涉案食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虽然涉案进口食品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 但检验合格并不能证明进口食品一定是安全食品,消费者若有证据证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仍应认定为不安全食品。

提醒:检验合格不是食品安全的“护身符” ,若有证据证明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有关国家标准,仍可拿起法律武器,向不安全的进口食品说“不”。

公摊面积“缺斤短两”

2013年,陈某向某房产商购买了一处建筑面积70.76㎡、套内面积42.84㎡、分摊面积27.92㎡的商铺,并付清房款1026020元。然而,收楼时却发现,所购房产在房管部门确认的产权登记建筑面积仅为57.62平方,与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相差13.14㎡,于是张某要求退回多收房款。对此,房产商解释称,相差的13.14㎡属于公摊部分,因合同对公摊面积差异补偿没有约定,且双方仅对套内面积差异进行补偿,因此相差部分不属于退款范围。

法官说法

公摊面积作为商铺建筑面积的一部分,本案业主已按照商铺均价支付了房款,而公摊面积的减少同样会造成商品房价值贬损或业主 经济 损失,所以房产商所称的只对套内面积差额进行退补的辩解不能成立,为此应退还业主13.14㎡差价合计319498.8元。

提醒:收房时得擦亮眼睛 ,谨防“缺斤短两”,无论是套内面积还是公摊面积与实际面积相差时,都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均价退补。

高速有风险“菜鸟”需谨慎

尚处于驾驶证实习期的晏某,在无三年以上驾龄人员陪同下,独自驾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100000元。理赔时, 保险 公司以晏某违反“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规定为由拒赔。诉至法院,法院以保险公司所引条款不属于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法律法规”为由,认为拒赔理由不成立。

法官说法

虽然双方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驾驶人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保险公司引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是否属于“法律法规”,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晏某的解释,因为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存在两种解释时,应作出对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提醒: 驾驶人员在实习期内驾驶车辆上高速,应有相应资格的人陪同,为安全起见,实习期内的“菜鸟”不要离开“熟手”孤身上高速路哦~

手把手教你维权

就餐遭遇霸王条款, 旅游 碰上黑导游,网购遇到不诚信卖家,买到假药或不安全食品,被垃圾短信骚扰…遇到这些情况,怎么投诉,怎么维权最直接、最有效?下面这些总有你能用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