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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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2016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6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2016年2月17日 2016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招标发行规则
第一条 采用招标方式发行的2016年广东省政府债券,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以下简称招标系统)面向2015-2017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以下简称承销团成员)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广东省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承销团成员按面值承销。 第二条 投标限定 (一)投标标位限定。投标标位变动幅度为0.01%。每一承销团成员最高、最低标位差为30个标位,无需连续投标。投标标位区间为招标日前1至5个工作日(含第1和第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3年、5年、7年或10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数平均值与该平均值上浮15%(四舍五入计算到0.01%)之间。 (二)投标量限定。主承销商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10%、30%;其他承销团成员最低、最高投标限额分别为每期债券发行量的3%、30%。单一标位最低投标限额为0.1亿元,最高投标限额为每期发行量的30%。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三)最低承销额限定。主承销商和其他承销团成员的最低承销额分别按照与广东省财政厅签订的承销协议执行。 上述比例均计算至0.1亿元,0.1亿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三条 中标原则 (一)中标募入顺序。按照低利率优先的原则对有效投标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或将全部投标募完为止。 (二)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以各承销团成员在最高中标利率标位投标量为权数平均分配,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分配后仍有尾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第四条 债权登记与托管 (一)在招标工作结束后15分钟内,各中标承销团成员应通过招标系统填制“债权托管申请书”,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中选择托管单位。逾时未填制的,系统默认全部在国债登记公司托管。 (二)券种注册和承销额度注册。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招标结果办理券种注册,根据各中标承销团成员选择的债券托管数据为各中标机构办理承销额度注册。 (三)广东省政府债券的债权确立实行见款付券方式。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招标日后第1个工作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广东省分库。广东省财政厅于债权登记日(即缴款日后第1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将发行款入库情况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并委托国债登记公司将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 如广东省财政厅在发行款缴款截止日期前未足额收到中标承销团成员应缴发行款,将于债权登记日15:00前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国债登记公司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广东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涉及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分托管的部分,国债登记公司应于债权登记日16:00前书面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后者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时,对广东省财政厅未收到发行款的相应债权暂不办理债权登记和托管。对于未办理债权确认的部分,广东省财政厅根据发行款到账情况,另行通知国债登记公司处理。国债登记公司如在债权登记日15: 00前未收到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债权登记的通知,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未在债权登记日16:00前收到国债登记公司关于不办理全部或部分分托管债权的通知,即办理全部债权登记和托管手续。 第五条 应急处理。如招标系统客户端出现技术问题,承销团成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将内容齐全的“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以下简称应急投标书,详见附件1)或“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以下简称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详见附件2)传真至国债登记公司,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或托管债权。 (一)承销团成员如需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应及时通过拨打招标室电话向广东省财政厅招标人员报告。 (二)应急时间以国债登记公司收到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的时间为准。应急投标截止时间为当期广东省政府债券投标截止时间,债权托管应急申请截止时间为当期广东省政府债券债权托管截止时间。 (三)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后,申请应急的承销团成员将无法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应急投标书(或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录入招标系统前,该承销团成员仍可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 (四)如承销团成员既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又进行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或进行多次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以最后一次有效投标(或债权托管)为准;如承销团成员应急投标(或债权托管)内容与通过招标系统投标(或托管债权)的内容一致,不做应急处理。 (五)除广东省财政厅通知延长应急投标时间外,晚于投标截止时间的应急投标为无效投标。 (六)国债登记公司确认招标时间内其负责维护的招标系统或通讯主干线运行出现问题时,广东省财政厅将通过中债发行业务短信平台( 010—85170678),通知经备案的承销团成员联系人、投标操作人,延长招标应急投标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通知内容为“〔招标室通知〕2016年x月x日广东省政府(一般或专项)债券招标应急投标时间延长半小时”。 第六条 分销。广东省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广东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一)广东省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等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二)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间不得分销。非承销团成员通过分销获得的广东省政府债券债权额度,在分销期内不得转让。 (三)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第七条 其他 (一)承销团成员承销2016年广东省政府债券情况,将作为以后组建广东省政府债券承销团、选取主承销商的重要参考。 (二)为加强发债定价现场管理,确保发债定价过程公平、规范、有序进行,招标发行现场的发行人员、监督员分别由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等有关职能部门派员担任。 (三)执行中如有变动,以当期广东省政府债券发行文件为准。 (四)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16年12月31日。
附件:1.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 2.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附件1 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应急投标书业务凭单号:A01 广东省财政厅: 由于“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远程终端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2016年广东省政府( )债券( 期)发行应急投标书。我单位承诺:本应急投标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投标所产生的风险。 投标方名称: 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2016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投标标位(%) | 投标量(亿元) | ||
标位1 【要素3】 |
| 投标量【要素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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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2 |
| 投标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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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3 |
| 投标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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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4 |
| 投标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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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5 |
| 投标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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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6 |
| 投标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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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7 |
| 投标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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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位8 |
| 投标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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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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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标位不够可自行添加)
电子密押: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1号发行室电话:010-66061801、1802、1803、1804 1号发行室传真:010-63949558
2号发行室电话:010-66061771、1772、1773、1774 2号发行室传真:010-63949559
3号发行室电话:010-83170531、0532、0533、0534 3号发行室传真:010-63949556
每次发债公布的电话传真以具体的发行时为准。
附件2
2016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
业务凭单号:A02
广东省财政厅:
由于“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远程终端出现故障,现以书面形式发送2016年广东省政府( )债券( 期)发行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我单位承诺:本债权托管应急申请书由我单位授权经办人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与系统投标同等效力,我单位自愿承担应急申请所产生的风险。
申请方名称:
托管账号:
投标日期:2016年 月 日【要素1】
债券代码: 【要素2】
托管机构 | 债权托管面额(亿元) |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要素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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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公司(上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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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公司(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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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要素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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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密押: (16位数字)
经办人签字或盖章: 复核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单位印章
注意事项:
1、单位印章应与投标方名称相符;业务凭单填写须清晰,不得涂改。
2、本应急凭单进行电子密押计算时共有4项要素,其中要素1在电子密押器中已默认显示,如与应急凭单不符时,请手工修正密押器的要素1;要素2-4按应急凭单所填内容顺序输入密押器,输入内容与应急凭单填写内容必须完全一致。
3、1号发行室电话:010-66061801、1802、1803、1804 1号发行室传真:010-63949558
2号发行室电话:010-66061771、1772、1773、1774 2号发行室传真:010-63949559
3号发行室电话:010-83170531、0532、0533、0534 3号发行室传真:010-63949556
每次发债公布的电话传真以具体的发行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