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盐业改革: 从事食盐生产须有生产许可证

20.10.2016  13:35

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颖川 实习生/吴雨伦)盐业改革不等于放开专营,严禁工业盐、劣质盐等非食盐和私盐在食盐市场流通。按照国家盐业体制改革精神要求,日前,省盐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全省食盐市场经营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保持我省食盐市场经营秩序规范,确保我省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

通告明确,我省任何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单位、个人,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均属无证违法经营。对非法生产、经营食盐者将依法给予重罚。

通告严禁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从事食盐生产、批发,同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利用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资产、设备从事食盐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将工业盐、井矿盐卤水、工业废渣盐、饲料添加剂氯化钠、海水养殖用盐、农业用盐等盐产品充当食用盐进行销售或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通告明确,市场经营主体超出营业执照经营项目(食盐批发、食盐定点生产)范围的,应依法移交工商部门处理。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贸流通企业,不得向其他经营户、零售商店、餐饮单位、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个人等批发销售食盐。而从事食盐零售、食品加工和餐饮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需要购进食盐的,必须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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