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用工业盐假冒食用碘盐 获刑2年罚金5万

11.03.2015  11:34

  广东新闻网广州3月10日电 (索有为 黄彩华)为了一公斤多赚5毛5,揭阳男子阿城在东莞租房作为制假窝点,雇佣他人将大量工业盐假冒分包为粤盐牌食用碘盐,后被抓获,获缴作案用工业盐逾9吨。

  记者10日从东莞市第二法院获悉,阿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2014年3月开始,时年32岁的广东揭阳男子阿城在东莞市大朗镇水口村租下了一个铁皮房,以此作为制假窝点,从东莞某化工有限公司等处以每公斤0.45元左右价格,购买92牌、长舟牌、天鹅牌、山东日晒牌等工业盐(均为大编织袋装、50千克每袋),分包至假冒的粤盐牌小包装袋内,冒充该品牌食用碘盐,以每公斤1元左右价格出售。期间,阿城还雇请时年17岁的少年阿峰等人参与分包假盐。

  2014年7月1日,警方与工商行政部门根据线索,查处了上述窝点,当场缴获上述品牌整包工业盐5.75吨及92牌、长舟牌、天鹅牌工业盐空编织袋1082个以及包装机器1台、用于运盐的江淮牌小汽车一部(车牌粤SRM721)、假粤盐牌小包装袋1.8万个、假冒粤盐牌纸箱6880个、已分包成袋的假粤盐牌食用盐3.4吨等。经鉴定,阿城等人非法经营的假盐不含碘成分。

  同月15日,警方在东莞市塘厦镇林村将阿峰抓获归案。8月15日,阿城在深圳落网。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城、阿峰未经行政许可,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阿城教唆未成年人参与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阿峰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阿峰受雇于他人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视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遂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阿城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阿峰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