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田: 一小车盐排高速行驶时向窗外抛垃圾被罚500元

14.08.2014  13:50
记者昨日获悉,一辆号牌为湘M5GA××的白色小车8月8日在盐排高速行驶时向窗外抛物,恰巧被市民拍下视频并向深圳交警举报,交警部门对该车处以500元罚款,这是市交警局成功办理的首宗该类违法举报。

  8月10日22时51分,网友“winkyhappy326”发微博向深圳交警举报:“前天下午,去大鹏路上遇到这辆‘垃圾车’,一个劲地往外扔垃圾,开始在隧道口扔了很多大件垃圾没来得及拍,后来又扔,总算清楚拍到。”微博并配有视频。记者看到,视频清楚地拍下了汽车的号牌和后排乘客用手往车窗外扔垃圾的动作。“winkyhappy326”随后表示,视频拍摄于8月8日18时30分左右,地点在盐排高速。

  据市交警局机训大队民警高明礼介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我们已经联系了被举报车辆的车主,车主称目前人在广西,当时驾车的不是本人,交警将依法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罚款。”高明礼对记者说。

  车内抛洒物品的不文明行车行为,给环卫工人增加了作业负担和作业隐患,甚至会给行人、行驶车辆的安全带来威胁。交警部门建议,车内垃圾别乱扔,市民可准备一个垃圾袋用来存放车内垃圾,到目的地再扔进垃圾桶内。

  高明礼表示,此前没有市民成功举报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先例,主要原因是取证比较困难,既要清晰拍下车辆的号牌,还要清楚地记录车内人员往车窗外抛洒的动作。对于此类违法,交警部门欢迎市民举报,并建议可以由副驾驶位置的乘客拍摄视频或者使用行车记录仪记录,形成完整的线索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