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京晋浙设监察委员会:如何再造现有反腐机构
原标题:国家监察委员会揭幕!如何再造现有反腐机构?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将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中办印发试点方案的消息7日晚公布,虽然没有赶上当晚的“新闻联播”,但在舆论场上已然成为焦点。三地的试点,是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探路,而正如试点方案所强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国家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
关于监察体制改革,此前已有线索和信号可寻。10月27日,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发布,其中指出:“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有人注意到,这是“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等首次并列提出”,意味着新的国家监察体系建设已提上中央议程。实际上,在2016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就对此有所论及: “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中央纪委这次全会还提出“研究修改行政监察法”。
作为一项如此重要的改革,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再有序推开,无疑是稳妥的路径选择。而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的形势和任务之下,此时部署在三个各具特色与代表性的省市展开试点,彰显了推进改革动真碰硬而又蹄疾步稳的考量。
监察委员会有啥要点?
北京、山西、浙江三省市试点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从制度设计来看,要点有几个:监察委员会是在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三地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作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将建立监察委员会与司法机关的协调衔接机制。
牵一发而动全身,更何况一项重大的改革?现行的行政监察制度有宪法法律支撑,并有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保障。试点之后推进改革,自然涉及法律的修改等诸多事宜,以实现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即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扩大监察范围,丰富监察手段,实现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资源整合、机制衔接,方成体系。那么,问题来了——
中国现有的反腐机构有哪些?
腐败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大体上可以分作两大部分:依据刑法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失职渎职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的职务犯罪行为;依据党纪和政纪应当受到的惩处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中国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总体框架: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在实际工作中,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职能机构:主要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国家司法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以及国家预防腐败局。
各级纪委——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的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开展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机构。
各省纪委 重要机构
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承担包括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犯罪在内的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及时、公正地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作出判决,依法惩治腐败犯罪。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追究刑事犯罪、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预防职务犯罪、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等职能。需要注意的是“反贪局”,反贪局不是独立的机构,而是设立在检察机关中的重要职能部门。1995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正式成立,其主要职责除了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侦查、预审工作,还参与重大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的侦查等。此后,省、市、县级检察院也设立了反贪局。
此外,各级检察院还设立反渎职侵权部门、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此外 犯罪预防部门
监察机关——
政府监察机关是依据中国宪法设立的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等的执法、廉政、效能情况进行监察。在中央层面,监察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与中央纪委合署办公;在地方,政府监察部门与同级纪委合署办公。
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是依据宪法设立的审计监督机构,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监督。审计署是国务院组成部门,地方审计厅(局)是地方政府组成部门。
国家预防腐败局——
国家预防腐败局是中国政府为统筹预防腐败工作而专门设置的机构。国家预防腐败局2007年成立,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在监察部加挂牌子,局长由监察部部长兼任。此后,地方也相应成立预防腐败局。
公安、金融等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也在自身职责范围内依法承担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的相关工作。
反腐机构这么多,如何配合工作?
不同的反腐机构,如何做到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一般这样处理: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在掌握党员违纪线索之后,经调查认定为违犯党纪的,对其作出相应的党纪处分;对其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政府监察机关对于违反政纪的监察对象,作出相应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安、审计、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移送司法机关或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政府监察机关处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违犯党纪或政纪的,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政府监察机关处理。
通过梳理可知,中国的反腐制度建设不断推进完善,而面对当前新的挑战,各反腐机构之间存在的力量分散、边界不清,职能重叠、标准不一,缺乏规范高效的衔接配合等问题也日益凸显。监察委员会成立,对现有的反腐机构格局将带来哪些影响?如何整合再造?还需要在三地试点中进一步观察。(本文首发于“一撇一捺”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张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