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获监护权 老太低卖老伴房产被判无效

21.12.2015  06:30

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瞒着老伴的3名子女,先向法院申请成为老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再将老伴名下的房子低价卖给亲生儿子。近日,朝阳法院判令76岁的郑女士与其子徐某所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该案原告是62岁的姚女士及其弟弟妹妹3人,被告即其继母郑女士母子。

3原告诉称,1960年,其父亲被定为“右派”,被迫与母亲离婚。1970年,父亲与继母郑女士再婚,继母还带来了亲生儿子徐某。1998年,父亲的单位给父亲分了一套房,2013年3月23日,父亲去世,该房应作为父亲遗产,在各继承人之间继承。但前不久,他们去朝阳区房屋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在2010年12月,继母在3原告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朝阳法院申请,成为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此后,继母又以监护人身份,将该套房以52万元的低价卖给了徐某。

4个月后,徐某即抵押该房,向招商 银行 贷款120万元消费。

3原告向朝阳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朝阳法院审查后,在2015年10月27日判令撤销了继母的监护人身份。

3原告认为,为侵占其父亲名下房产,继母向法院谎称徐某是父亲的唯一子女,之后,又将房子低价卖给徐某,故诉请法院判令继母与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令两被告将房屋协助过户至父亲名下。

对此,两被告辩称,老人晚年患帕金森病,一直瘫痪,是徐某为老人养老送终,还带父亲到美国治疗。老人生前一直有愿望将该房过户至徐某名下,其曾想将涉案房屋赠与徐某,但因纳税问题才选择了买卖方式,宣称徐某为老人唯一的子女,也是为了手续简化,并无恶意。房屋过户当天,老人也到了现场。

朝阳法院审理后认为,郑女士母子恶意串通,隐瞒事实,认定老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程序错误,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至于3原告所提的将涉案房屋所有权恢复至其父亲名下的诉求,法院认为老人已去世,恢复至其名下客观上无法实现,故驳回了原告的该项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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