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即将施行,实行预售价格指导
大洋网讯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1年12月20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四十六条,主要对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网签、商品房销售广告、商品房预售管理、房源信息发布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进行规范。今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发布的《办法》政策解读中,再次明确了商品房预售中,实行商品房预售价格指导,明确禁止以各种名目变相收费,禁止以装修费等名义变相涨价。
关于商品房预售价格:禁止以装修费等名义变相涨价
加强房屋交易监管,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办法》中,特别对商品房预售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实行商品房预售价格指导,明确禁止以各种名目变相收费,禁止以装修费等名义变相涨价。
同时,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行为,《办法》要求销售广告、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合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项目取得预售证之前发布预售广告,禁止各种误导、虚假、夸大事实或者信息不完整的宣传。严格销售现场公示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附件文本等信息、明码标价等要求,保障购房人的知情权;禁止强制购买车位、接受装修或者接受第三方有偿服务,保障购房人的选择权。
交易合同网签防范“一房二卖”
《办法》进一步完善交易合同网签后的房源自动锁定制度。《办法》规定,房源锁定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管理的措施之一,交易当事人通过阳光家缘网站进入签约系统,完成房屋买卖合同订立,防范“一房二卖”、虚假交易,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而解锁方式包括两大途径:一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解除房源锁定。二是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解除的,交易当事人可以单方凭生效法律文书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解除房源锁定。
预售资金监管:关于专用账户的设立和注销
《办法》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办法》中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领取预售证之前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至项目主体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均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注销。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购房人应当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到期应付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购房人所付的购房款是预售项目后续建设的资金,购房人付款前应当查看销售现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公示信息或查询阳光家缘网站,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账户,将购房款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在商品房项目主体工程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建设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竣工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法定用途提交相应材料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
房源信息发布:建立存量房的房源信息编码制度
《办法》中要求,建立存量房的房源信息编码制度。房源信息编码由房源编号与二维码组成,卖方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放盘时,需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与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平台同时自动生成房源编号和二维码。
中介服务机构对外发布房源时必须明示编码,商业网站、移动设备应用程序的运营机构对在平台上发布的房源信息负审核责任,不得发布没有房源信息编码的房源,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发布的虚假房源信息及时删除或屏蔽。
信用管理制度:相关情况通过“信用广州”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办法》中鼓励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交易双方当事人可通过自行选择银行或具有相应金融经营许可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办理资金托管的方式划转交易资金,防范房屋交易时资金交付与房屋产权转移、房屋交付存在时间差带来的风险问题。同时,明确禁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收代管交易资金,防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占用、挪用、侵占交易资金,提高交易安全性。
同时,主管部门要主动公开房地产信息。通过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公开房屋交易政策、房地产市场信息、交易流程指引、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房屋交易事项告知书、房屋状况说明书示范文本、交易风险提示等事项。
《办法》还明确要求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通过日常监管采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业务开展情况、奖励情况、被投诉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将相关的信用信息归集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通过“信用广州”等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