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20.04.2015  13:48

粤安监管三〔2015〕18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深圳经贸信息委、顺德区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认真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许可条件开展复核。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通知》的工作部署,在2015年5月前组织对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规划布点和安全许可条件进行一次全面复核,对属于《通知》明确“两关闭”情况的,要依法撤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切实关闭到位。在2015年12月底前,对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粤安监〔2014〕44号)的布点规划要求和许可条件开展一次全面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对属于《通知》明确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六严禁”和零售点“三严禁”情况的,要立即责令限期落实整改,对逾期未落实整改或限期整改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一律依法处理。

二、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坚持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严格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实施审查批准。严格按照《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结合零售点经营面积及其周围安全条件等情况,核定经营场所存放烟花爆竹的品种和限制数量(药量),并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上载明。按照“谁许可、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审查把关不严格、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批发企业和零售点核发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进一步整顿烟花爆竹市场流通秩序。各地要进一步督促批发企业落实烟花爆竹流向信息管理规定,全面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统。要通过对烟花爆竹流向信息进行重点检查,规范批发企业、零售点的进货渠道,要依法查处专项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严格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管理局关于烟花爆竹经营领域安全生产诚信缺失管理的暂行办法》规定,将适用诚信缺失管理情形的批发企业、零售点纳入诚信缺失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烟花爆竹流通秩序。同时,各地要发挥粤湘赣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机制平台作用,加强烟花爆竹产地源头安全管控,特别是与湘、赣、桂相邻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强化联合执法,严厉打击跨境烟花爆竹安全非法违法行为。

四、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做好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和“回头看”,于2015年6月20日前、2016年1月20日前分别填写《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1)、《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3)报送省安全监管局监管三处。2016年元旦至春节期间,要集中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回头看”检查,严肃查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和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省安全监管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附件:1.烟花爆竹零售点“两关闭”情况汇总表

          2.烟花爆竹零售点违反“三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3.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违反“六严禁”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蔡汉悦 020-83135393,83135920)

附件: 粤安监管三〔2015〕18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附件1.xls

附件: 粤安监管三〔2015〕18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附件2.xls

附件: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5〕18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