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用供水行为最高可罚10万元

31.10.2018  11:42

在30日举行的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审议了《广州市供水用水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下称《草案二次审议稿》)。

此次《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明确,用户逾期未缴纳水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逾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有权采取限制用水措施;逾期90日仍不缴纳水费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停止提供供水服务。用户缴清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单位应当自收到欠费之时起24小时内恢复正常供水。

对于盗用供水行为,《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将责令行为人补缴水费,并处应补缴水费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构成治安违法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民众普遍关心的水价调整机制,《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价格或者审核供水单位调价申请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通过网络公开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意见,合理制定价格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人员,《草案二次审议稿》规定,应当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持证上岗。工作人员从业期间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可能影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患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对供水单位、负责管理维护住宅项目配建的户外供水设施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供水、限制供水的情形作出规定。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责任主体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向用户公告停止供水或者限制用水的原因、持续时间、影响范围等;停水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生活提供用水。

记者/余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