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汇盈”非法吸资1.2亿 主犯获刑四年

03.03.2016  11:14
被告人侯某开、陈某、古某丹、汤某、宋某明知被告人黄某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相应帮助,黄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本报讯  (记者罗诚浩  通讯员杨洁)2015年1月本报“民生一线”栏目率先曝光了“盛世汇盈”P2P网络借贷平台猫腻重重一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梅江警方介入调查,不法分子最终落网。日前,记者从梅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盛世汇盈”P2P网络借贷一案在梅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侯某开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外,陈某、古某丹、汤某、宋某明等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处罚金2万元。

  据了解,2013年9月,黄某、侯某开商量成立公司做P2P网络借贷平台,各占50%股份,利润平分。2013年9月25日,由黄某实际出资1000万元,侯某开在梅州注册成立了个人独资的广东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投资公司成立后,黄某在古某丹的协助下,于2013年11月创建了“盛世汇盈”P2P网络借贷平台,以提供资金中介服务为名,向社会公众推广其P2P网贷投资模式,承诺2%-3.5%月息的高额回报,另外还有0.3%-0.50%的奖励,向全国各地6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据警方调查,侯某开、陈某、古某丹、汤某、宋某明几人分工明确,各司其职,从负责银行开户、办理相关执照到策划、推广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及平台发标借款合同制作,客服管理,资金提现、到账、打款等工作均有专人负责。经广东正德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鉴定,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底,“盛世汇盈”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122725986.75元;至案发时已归还部分投资人人民币101263810.3元(含本金、利息和奖励),尚有本金人民币21935204.15元未归还给部分投资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设立P2P网络借贷融资平台向社会公开宣传,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侯某开、陈某、古某丹、汤某、宋某明知被告人黄某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提供相应帮助,黄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提醒

  谨防P2P网贷平台非法集资

  P2P(peer to peer),是指借贷双方利用中介机构推出的网络平台,完成小额贷款交易金融业务。随着近年来P2P网贷在我国流行,不少市民也选择投资P2P的网贷业务。民警提醒,P2P 网贷在拥有便捷、高效、低成本、高收益率优点的同时,也因准入门槛低、无监管等问题存在较大金融风险,当 P2P网贷平台在投资项目收益不能超过所应支付的高额利息时,多采用吸后面的资金来还前面的本息,资金窟窿不断增大,一旦资金链断裂无法兑付,将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的损失。因此,市民要谨慎选择P2P网贷平台,不要贪图高收益而盲目投资,一旦发现投资资金异常要及时向警方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