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修订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

30.09.2017  15:19

  近日,广东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对2014年印发的《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明确培训费定额标准,补充加强培训组织管理相关规定等,进一步规范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培训经费管理。

   一、分类设置定额标准。 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标准设置为一类培训和二类培训两类: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地厅级人员的培训项目,综合定额标准(总额)为650元/人·天;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处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综合定额标准(总额)为550元/人·天。

   二、单独核算师资费用。 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讲课费(税后)标准为: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城市间交通费按照省直单位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办法标准执行。路途时间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讲课费。

   三、加强培训组织管理。 一是限制工作人员数量。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10%以内,且人数最多不超过10人。二是要求保证培训质量。培训举办单位应当注重教学设计和质量评估,通过需求调研、课程设计和开发、专家论证、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工作科学化、精准化;注重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培训和管理,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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