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出台姓氏相关法律解释:原则上随父姓或母姓

28.10.2014  13:22

央广网北京10月28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正在北京召开,本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部分条款的解释草案的说明。明确我国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应该如何合法的选取姓氏。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为了让法院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请常委会对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的部分条款进行解释,明确公民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如何适用法律。为什么法院会有这样的疑惑呢,我们来看两部法律对于姓氏的相关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比如说,有父母给孩子取的姓既不是父亲的姓、也不是母亲的姓。到公安部门上户口的时候,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但当事人认为应享有姓名自由的权利。这就出现争议。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在大会上表示,针对最高法院的请求,全国人大法工委到多地调研,听取专家学者、基层工作人员和百姓的意见,形成了解释草案。草案中提到,应当遵守两部法律的规定,草案明确,一是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是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比如现实中有人标新立异,给孩子取姓为点,这既不是父姓也不是母姓,还有的孩子原名叫李某某,父母给改成木子某某,有的小孩父姓姓麻,芝麻的麻,那么父亲给他取姓时把麻拆成了广林。这次草案规定,要原则上随父姓或母姓,意味着上述这些理由不是很正当的改姓是无法通过的。

第一背景:目前我国因为改姓打的官司种类都有哪些。

其实目前的改名官司,主要集中在两方面。第一就是,父母双方离异,孩子改名问题。

举例来说,2013年9月,李某(男)与文某(女)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李某某(8周岁)由文某抚养。2014年1月,文某在未事先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婚生子李某某的姓由李改为文。李某得知后多次要求文某恢复婚生子以前的姓,但文某对李某的要求置之不理。针对本案中文某单独更改婚生子姓氏行为的效力,存在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因此,文某在离婚后可以更改婚生子的姓氏。

第二种观点认为:文某在未事先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更改婚生子姓氏的行为无效。

再来说说第二种,就是取姓为非父母姓名的。依然举例来说明。

夏某和赵某于2009年登记结婚, 2010生育一子。因夏某随母姓,其父亲姓耿,故给其子取名耿某。而当地派出所,认为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的规定,耿某的姓氏须与父母一方姓氏保持一致才能进行出生户籍登记,不能更改其他姓氏进行登记,未给登记。

夏某认为当地派出所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遂以耿某名义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法第二十二条条款不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原告以耿某为名字进行户籍登记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判决派出所依法为耿某办理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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